《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氧化碳灭火器根据《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要求 原文如下: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该标准对灭火器检测期限没有具体要求,但《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中规定 原文如下: 3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 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 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 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 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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