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三卷备考指导《民事法》基础知识点整理汇总13

 妥妥当当 2017-02-10

三卷备考指导《民事法》基础知识点整理汇总13

2014-12-082611次阅读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③假设丙为善意(不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情况就不同了,即使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只要符合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因此消灭。这样,法律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以牺牲乙的所有权为代价,保护了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在与甲离婚的时候找甲算帐(我国《婚姻法》暂时不允许配偶于婚内相互主张损害赔偿,见《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06-108条)的特点是:①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②原始取得。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为效力待定。无权处分虽未善意取得的事实前提,但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善意第三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③设有例外。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a)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b)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②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③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须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8问)。⑤办理了过户登记。

  【例2】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①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处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②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时,保护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务由表见代理规则承担。③若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因缺少权利外观(乙不是登记名义人),丙无善意取得可能。④强调: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例3】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不知什么原因,房屋登记簿上给乙办理的抵押登记没有了,甲未事声张,给丙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①这是另外一种善意取得。②丙善意取得没有抵押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③此例不需要掌握,有个印象即可。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①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须注意:下列动产不善用善意取得:(a)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b)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c)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②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③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⑤完成交付。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①不能说丙善意取得5000元。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是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例6】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两个月。①4月1日,甲出卖自己的钢琴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乙于该日取得钢琴所有权。②5月1日,甲擅自出卖该钢琴给丙,系属无权处分,虽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③若甲于7月2日将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④若7月2日乙先下手为强,要回钢琴,则丙绝无善意取得之可能。⑤我们还发现:有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可以导致所有权移转;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特别提示】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包括盗脏、遗失物等。须注意:所谓盗脏,指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不属于盗脏,可适用于善意取得。例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使用“盗脏”,而不适用“赃物”一词的原因。例如:因遭受欺诈,甲将自己的相机交付给乙,乙旋即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善意取得相机。

  (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①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见【例7】)。②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见【例8】)。③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④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见【例9】)。

  【例7】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丙欲向丁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请求乙提供担保,乙于是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丁善意取得对相机的质权。①乙、丁间的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当然,属于效力待定),谈不上要求丁支付合理价格的问题。②故: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成要件。

  【例8】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①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以及登记(交付)均非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构成要件。②丙虽善意取得相机之抵押权,由于没有登记,丙善意取得的质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例9】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①《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否则不能成立留置权。③但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在本例中,虽然乙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只要丙不知道汽车不归乙所有(相反,丙以为汽车就是乙的),并且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 丙就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③可见,善意取得留置权与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造不同。后者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涉及法律行为,故与无权处分无涉。

  【特别提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善意取得。我们知道,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为代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总是受到优先保护。但是,若无权处分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于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见【例10】)。

  【例10】甲将自己的一部相机借给乙(14岁)使用,乙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亦不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交付相机。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丙间的买卖的合同效力待定

  B.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相机

  D.甲无权请求丙返还相机

  【答案】AC

  (四)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①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②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利益衡量的天平此时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占有人返还(注意这个期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也不是自无权处分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占有人之日)。③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1】),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除此以外,善意第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见【例12】)。④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的,善意第三人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⑤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11】甲将相机(Nikon D800)交给乙保管,被丙盗窃。丙在家中以市价出卖个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相机属于占有脱离物,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②甲、乙均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有权在2年内请求丁返还相机。③丁不能要求甲、乙补偿自己支出的价款,只能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违约责任(为什么是违约责任呢?因为丙、丁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例12】甲将相机(Nikon D800e)借给乙,乙不慎丢失,被丙拾得,丙交给在相机城开店的某朋友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若丁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甲、乙行使回复请求权时,须支付丁所付的费用。②甲、乙支付丁所付费用后,可向丙追偿。

  须注意:《物权法》第107条属于《物权法》第106条的例外,但是《物权法》第107条本身存在两个重要的例外:①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权利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法理基础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同货币类似,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见【例13】)。②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法理基础在于: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一般属于债权人养家糊口之所在;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见【例14】)。

  【例13】甲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购得Lady Gaga演唱会门票一张,座位在9排9号。不料该门票被乙盗窃,乙以票面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丙。①根据通说,《物权法》第107条不适用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台湾民法典》第951条设有明文)。原因:占有即取得所有。②甲对丙无回复请求权。甲要想看戏,只能另想办法。③甲得对乙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返还。

  【例14】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致丙处修理。丙修好后又被丁偷走。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脏物。甲到期未支付修理费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BD。电视机虽为盗赃,可善意取得留置权,只要丙不知该电视非属甲所有,且丙不知该电视机为盗赃,且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要件,丙即可善意取得留置权。②丁侵夺了丙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丙对丁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若丙一年内未对丁行使该权利,该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且丙的留置权亦于此时消灭(《物权法》第240条就是这个意思)。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物权法效果。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②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③重点是需要掌握《物权法》第108条。该条仅适用动产。根据该条,由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故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上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消灭。但有例外,若第三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时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抵押权与质权不消灭(见【例15】)。

  【例15】甲在自己的电脑上给乙设立抵押权后,又将电脑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脑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 电脑应当归丁所有

  C. 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

  D. 乙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BC

  2.债法效果。善意取得制度的构造是:在物权法领域以牺牲所有权人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在债权法领域,赋予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以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以资救济(见【例16】)。

  【例16】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以自己名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甲、丙在债法上的关系:(a)甲不得对并主张侵权,因丙无过错;(b)甲不得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丙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②甲、乙在债法上的关系:甲可对乙择一主张下列权利:(a)违约损害赔偿(乙违反了借用合同);(b)侵权损害赔偿(乙故意使甲之所有权消灭);(c)不当得利返还(乙取得利益,致甲遭受损失,且乙取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1条评论

匿名
2016-01-19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