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与不离的内心想法,除了上述自身心理分析之外,离婚商谈过程中(从离婚想法的提出,到开始离婚行动)大多情况下会存在较大的心理对抗。此种心理对抗,既有离与不离的意愿辩驳,亦有离婚结果的争执,比如小孩由谁养,抚养费如何支付,财产如何分,等等。一旦双方在初始阶段未成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一场持久的心理对抗战即告开始。持续的时间,有两三个月,半年,一年,甚至几年不等。无怪乎,有离婚经历者概叹,如果想迅速达到减肥的效果,那就选择离婚吧!离婚对于当事者的心理煎熬会有多大,可想而知。我常常会建议离婚咨询者要做好心理准备,在离婚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令人不快的事情发生,即便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比如没有小孩抚养的争执、夫妻共同财产较少或早已做财产分割协议明确,亦有可能出现较大的波折。 对于争执较大的离婚而言,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的波折,由此体现的四大心理博弈如下: 1.离婚意思的提出,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要求更多 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一方往往要提出较高的离婚要求。比如,要求对方付出较高的抚养费,在财产分割方面要求多分,甚至会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即使是非因婚外情而提起的离婚,如:夫妻生活不和谐,家庭暴力,与对方家庭成员相处不好,双方长期处于冷战或分居状态,在另一方未有离婚的危机感时,一方提出离婚仍然可能会有较高的离婚要求。当然,这其中,会存在以较高的离婚要求来吓退对方的离婚念头的想法。 尤如商品买卖中的讨价还价,一方提出的价格要求被爽快接受,另一方会感觉吃亏太多,而希望改变砝码,不愿立即成交。离婚条件的谈判同样可能出现类似情景。一方作出让步后,另一方会步步紧逼,最终陷入僵局。原先想的做不成夫妻还做朋友,最后可能就成了敌人。 2.律师介入参与谈判,彼此冷静面对 敬业的婚姻律师常常要先确认对方的离婚意愿,并帮助当事人一起分析自己想要的婚姻是什么,这个婚姻是否真到了非离不可的程度,哪一种婚姻调解方案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有助意的。引导当事人和平解决婚姻中的矛盾,是婚姻律师在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笔者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并不能全用。有时,甚至要从整个家庭利益的考量,对自己的权益作出合理的牺牲。也正是因为这一工作原则,大多数当事人,会愿意于对方的律师接触,使得双方都能冷静看待离婚这件事。
3.离婚诉讼,法律与情感的博弈 在正常情况下,专业的婚姻律师能够通过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各自主张所提供证据的优劣,来判断出若无法达成调解,法院的判决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在此情况下,来协助当事人作出法庭调解的合理条件,以促使调解的达成。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诉讼策略的正确运用,能够帮助当事人多争取谈判条件的主动性,但这绝不是助长当事人无限制地提高商谈筹码。 4.法院不准离婚后的再次商谈 在第一次的离婚诉讼中,没有《婚姻法》第32条所列明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若双方无法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法院一般是不会准予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准予其离婚诉讼请求。 有经验的婚姻律师常会注意到此种情况,来协助被告一方弥补这方面的不利条件,尽量争取夫妻感情仍未破裂的不利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认为,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一次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因为,法院在审理原告的第二次离婚案件时,仍然要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原则。原告的第二次起诉离婚并不必然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就已经破裂。以此来防范原告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故意使离婚条件更为苛刻,侵犯对方应得的利益。 而作为律师来说,不管处于哪一个阶段,不论接受哪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既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又能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绝对是一项重要的修炼。而当事人,能以一种平和的心态来对待婚姻,认识到婚姻的解体,并不意味着自己人生的失败。而对对方的一定程度的让步并不是吃亏,而是利于矛盾的化解,并且能够及早地转变角色投入到新的生活中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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