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应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需要提醒的是,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度时限考虑,选择“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方式更适合。 神计报税申报姐 每天跟你唠一唠关于申报的小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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