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物、行为、和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1.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以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即犯罪)。 2.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 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惩罚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害的法律秩序。 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意味着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通过自由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形成的,体现了人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等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关系的核心是各种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一般指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此外还包括作者、发明人、创造人的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 静态的财产关系——指基于对财产占有、支配而产生的关系,称为物权关系。 动态的财产关系——指财产的让渡、移转过程中的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 平等——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得强迫对方。 自愿——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一方不得利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公平——指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 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不得打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从内部对当事人加以约束。 公序良俗——是从外部加以限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权利不得滥用——是对权利行使的制约,任何人行使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越过正当界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即为法律所不许。
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物、行为、和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1.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以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即犯罪)。 2.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 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惩罚违法行为、恢复被损害的法律秩序。 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意味着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通过自由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形成的,体现了人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等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关系的核心是各种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一般指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此外还包括作者、发明人、创造人的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 静态的财产关系——指基于对财产占有、支配而产生的关系,称为物权关系。 动态的财产关系——指财产的让渡、移转过程中的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 平等——意味着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得强迫对方。 自愿——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一方不得利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公平——指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 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不得打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从内部对当事人加以约束。 公序良俗——是从外部加以限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权利不得滥用——是对权利行使的制约,任何人行使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越过正当界限,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即为法律所不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