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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入门篇

 京城客家人老黄 2017-02-12

大家好,枯燥的文章又来了,希望能给你们带来工作或学习上的帮助。今天给大家讲下“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内容可因采用的贸易术语、运输方式以及船舶的经营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分批装运和转运,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还应包括装运通知、滞期速遣以及装运单据等内容。

  • 装运时间

  •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 如“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 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 装运地和目的地

  • 装运地是指装运港或发货地,在FOB 、CIF和CFR合同的情况下,即指装运港(启运港),但在FCA 、CIP和CPT合同的情况下,装运地即为卖方的发货地,该地点可以是内陆所在地,也可以是启运港。目的地是指目的港或到货地,按照同样原理,目的地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所在地,应视具体的运输方式而定。

  • 分批装运和转运

  • 买卖合同中的分批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有三种:允许分批,不允许转船;允许分批及许转船。;允许转船,不允许分批。

  • (1)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 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运输、市场销售、资金等条件的限制,都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 (2)转运(Transhipment)

  • 又称转船,是指货物从装运港或发货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的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 装运通知

  •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是为了促进买卖双方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或投保工作,特别是在采用程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需要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订关于装船通知的条款。

  • 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 这三项内容通常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

  • (1)装卸时间(lay time)

  • 装卸时间是指对大宗交易的货物在使用定程租船运输时,对完成装货和卸货任务所需要的时间和定额的规定。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 (2)装卸率

  • 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应按照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demurrage)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despatch money),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地间长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适当。

  • (3)滞期费和速遣费

  • 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谴费。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装运条款内容较多,常见装运条款示例如下:

(1)“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买方必须最迟于××天将L/C开抵卖方。”

  •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THE BUYERS MUST OPEN TH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XX (DATE).

(2)“2012年5月前装运,由上海经香港至伦敦,5,000公吨分三批等量装运,每批相隔20天。”

  • SHIPMENT BEFORE MAY 2012 FROM SHANGHAI VIA HONG KONG TO LONDON BY CONTAINER VESSEL. 5,000M/T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IN THREE EQUAL CONSIGNMENT AT AN INTERVAL OF ABOUT 20 DAYS.

(3)“2012年1/2月每月平均装运”

装运港:上海/天津

目的港:鹿特丹/安特卫普,选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

  • SHIPMENT DURING JAN./FEB.2012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

  • PORT OF LOADING: SHANGHAI/TIANJIN.

  • PORT OF DESTINATION: ROTTERDAM/ANTWERP OPTIONAL, ADDITIONAL FEE FOR BUYER'S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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