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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Koujianchaosin 2017-02-12
《正义论》罗尔斯

第一章:作为公平的正义

总体来说,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理论之上,而这种“社会的契约被一种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所代替,这一状态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程序限制条件结为一体。”目的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理论。” 这里的关键词是“最初状态”“正义原则与原初契约”后面逐渐会加以解释。
 
 一,有关正义
  开篇罗尔斯就说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公民与正义》林火旺著中,译成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行,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德行。)
  罗尔斯将正义单独提炼出来,就像善一样是不被社会时代等其他因素影响而独立存在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平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正义与真理,在罗尔斯看了,是人类活动最首要的价值,是决不妥协的。从这一方面便已否认了为大多数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功利主义思想,而更像是直觉主义的一种确信。
 那么说道正义,更确定的来说具体是指什么呢?罗尔斯解答“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间的划分的方式。”这里“主要制度”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因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因而,罗尔斯的正义只是正义问题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关整个社会分配与结构的正义,这与每个人特有的正义观并无冲突。也与传统的概念并不相悖,因为社会的正义原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虽然也许是最重要的基础的一部分。
 罗尔斯正义观的限制是:1.为一个被理解为暂时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正义观。2.主要考察那些调解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原则,每个人都被假定是在符合正义地行动,在坚持正义的制度中尽他的职责(关于个体的原则和限制,后面解释)
 因为,罗尔斯的这种正义观是在一种理念社会中提出的,它带给我们现实社会的只是一种对照和参考。所以,我们首先要假定这样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是由一些个人组成的多少自足的联合体,这些人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并且使自己大部分行为都遵循他们。”这种规范就是公开的正义,“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的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的满足这些原则。”公开正义观是构成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社会的假定完成后,还要假定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这种状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ignorance)后被选择的。”
  原初状态: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所有人都被剥夺了这种信息的状态,这种状态排除了对那些会使人们陷入争吵、使自己受自己的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这样我们自然就达到了‘无知之幕’的概念。”所谓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是希望达到一种平等,因为“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平等的基础在于人们这样两方面的相似:目的体系并不是以价值形式排列的;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理解和实行所采用的任何原则的能力这些条和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决定了正义的原则。”
  而在这种状态中,我们将要限制,或者说提出个体原则的条件:1.在这个社会中,人们是在公平的条件下同意这些原则,成员自律,责任自我给予。2.它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性和相互冷淡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 我认为把“冷淡”翻译成“无利害关系”更好些)
  在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中,被限制条件的理性个体选择一套作为公平正义的原则来制定社会规范,这是罗尔斯提出的基本理念。而在反思的平衡中,我们则需要将合理的条件与所考虑的修正判断不断调和,因为“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
  (在桑德尔著作《公正》中也提到相似的观点,原则和理论都是在不断反思与判断中修正的,而正义观更是需要多种想法和论点的支持和批判,所以,我们可以说,真正的正义观永远是开放的。)
 
  
第一章:作为公平的正义

二,与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对照

(一)功利主义
  罗尔斯在这里对照的是古典功利主义,以西季维克的观点:“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地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功利主义有这样一个倾向,一个人为了得到未来较大的利益,可能会在目前做出某种牺牲,而既然一个人能非常恰当的行动以达到自己的最大利益,那么一个社会也可以按照同样原则行动。这就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社会合作的观点是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的结果,为使之生效,就通过公平和同情的观察者的想象把所有人合成为一个人。功利主义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区分。”
 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功利主义“直接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分配。”
  总体说来,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所谓目的论,罗尔斯选择的定义是(W·F弗兰克纳《伦理学》)“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目的论将合理性的观念具体化,并设想合理性就是最大限度的增加某种东西——即指定某种善的东西。因为善定义方式的不同,目的论的理论也各不相同,把善定义为快乐,就是快乐主义,定义为幸福,就是幸福论,对于古典功利主义,罗尔斯将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
  但是功利主义的不足之处正在于,“在计算满足的最大余额时并不涉及(除了间接的)这些欲望是什么样的欲望。”假如其中包含以损害别人自由为乐的欲望,如能增加社会的最大份额,我们就没有理由去阻止。
  功利主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对比如下:
  1.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个人拥有正义的常识性信念,这是功利主义原则无法违反的自然倾向。
  2.功利主义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持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本身是一种原初契约目标。
  3.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义务论的理论。
  
  最后实质上,功利主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根本社会观的不同。“功利主义在决定一个社会应该鼓励什么样的道德性格的问题时非常依赖于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理想则较深刻地孕育在伦理学理论的首要原则之中。”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我们把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设想为一个由那些人们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原则来调节的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而在功利主义理论中“组织良好的社会则被设想为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管理,这种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由公平的观察者从许多既定个人欲望体系造成的总的欲望体系的满足。”
  
 (二)直觉主义
  首先,直觉主义有两个特征,1.它们是由一批最初原则构成的,这些最初原则可能是冲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指示 2.它们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更优先的规则,我们只是靠直觉,靠那种在我们看来是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
  在诸多准则之间,直觉主义不会仅仅只根据一个行事,而是在这些准则之间做出某种平衡。正因如此,这种衡量容易受到不同社会利益的各种要求影响,利益不同的人很容易强调那些促进他们利益的标准。
  直觉主义在此提出总分-划分的二分法,两个原则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要设计得在保证满足的最大净余额的意义上产生最大的善;平等的分配其满足。(像是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加之平等,选取二者中和。)
  在此之外,直觉主义似乎介于目的论和义务论之中,他强调的只是“那些我们不受可认识的建设性伦理标准指导的直觉能力。”
  虽然任何正义观无疑某种程度上都要依赖直觉,但我们必须尽可能地减少直接诉诸我们考虑的判断,“如果我们不能解释这些衡量是如何由合理的伦理标准决定的,我们就不再可能再进行理性的讨论。”所以,我们应该尽我们所能地概括适用于优先问题的明确原则。
  这里,作为公平的正义将在原初状态下,强调正义的原则。“这些原则并不被认为是自明的,而是在它们被选择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在接受它们的理由中发现某种有关它是怎样被衡量指导或限制的。
 罗尔斯提出一种对原则“词典式排序”的方法以解决直觉主义的多原则倾向。在先的原则需要满足“只有一种有限的应用,并规定了能够满足的有限要求,否则后面的原则就决不能发挥作用。”
 此外,对于直觉主义的两分法也提出质疑,尽管这是一个有吸引的观念,在确实难以应用的,它无法把社会正义问题分解成为足够小的部分。
 所以,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目的是概括出这样一种正义观,不管它是如何多地诉诸直觉,它都倾向于使我们考虑的正义判断集中起来。”从原初状态的立场,概括出合理的和能被普遍接受的提议以达到所希望的判断一致。
  
  (最后是罗尔斯对道德理论的一些评论,与第一篇最后反思的平衡类似,但更为全面和深入,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章 正义的原则
 
  正义论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部分:1)一种最初状态的解释和一种可用于其间的选择的各种原则的概述;2)一种对实际上要采用哪个原则的论证。

 10.制度与形式的正义
 “当一个制度所制定的行为按照一种公开的理解——即确定制度的规范体系应被遵守——而有规则地实现时,它就是存在于一定时间和地点中的。”而这种制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开性,保证每一个介入者知道对他们互相期望行为的何种界限。
 在确定规则面前,人们会在它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计划指导自己的行为,以达到自己的欲望目标。而人们主要利益向普遍欲望的协调一致,被边沁称为“利益的人为统一”,亚当斯密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这样,单独一个或一组规范、一种制度或主要部分可以是不正义的,但整个社会体系必须是正义的。罗尔斯仅仅关心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它的主要制度,以及社会正义的标准情形。
  (58—60补充)

 11.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与其他人类似的自由相容的具有最广泛之基本自由的平等的权利。
(我采用了另一个《罗尔斯读本》11页的翻译,因为原来那句话译得太糟糕了)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第一原则又称“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又称“差异原则”。
  它们区别开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一是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
  (大致说来,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这两个原则表述的一般正义观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作为第一步,首先要假设社会基本的善,这些善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善),别的如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象力都是自然赋予的,并不在社会基本结构的控制下。
  然后就是,如何在平等的水平基点上让所有人都得利。对于第二个原则,不同的解释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论,从而产生不同的社会性质。
 
 12.对第二个原则的解释
 第二原则包括两点,而“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又可被认为①凡有才干者均应担任重要职务;②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担任重要职务。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可分为:③最有效率的分配 ④维持贫富差别 四种不同的意义相互组合,就可以反映不同的社会制度性质。 ①③意义组合产生的是“天赋自由制”,①④的意义组合而产生的是“天赋贵族制”,②③组合产生的是“自由的平等”,②④组合产生的是“民主的平等”。 罗尔斯主张的是最后一种“民主的平等”
 而在如何对待“每一个人的利益”问题上,有“效率原则”与“差异原则”两种,罗尔斯选择后者。

 效率原则即是说“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对于社会基本结构中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来说,“只要不可能把规范改变得,把权利义务方案重订得能提高某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而不同时降低另一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但是,“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
  “因为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作为公平的公正,正是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的影响。
   而差别原则在下面意义上就是强烈平均主义的观念:“除非有一种改善两个人状况的分配,否则一种平等的分配就更可取。”
   (13.民主的平等和差别原则)
   故第二原则又可直接表述为: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 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都开放。”

    14.机会的公平平等和纯粹程序的正义
  关于第二原则的第二部分,地位开放的原则是不允许有任何限制的,因为它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即使他们从那些被允许占据这些职位的人的较大努力中获利。”“他们被剥夺了人类的一种基本善。”
  因而,我们需要的不是一套独立判断正确结果的标准,而是保证达到正义的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些程序被人门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或公平的。

  15.作为期望基础的基本的社会善
  基本的善被定义为:“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
  广泛意义上我们可以指: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我价值感)。其中自由和权力是由主要制度的规范确定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是由它们调节的。
  那么对于一个人来说,他的善是由下述问题决定的:在给定的合理有利的环境里,一个人多少成功地执行了他合理的长远生活计划时,他就是幸福的,简要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

 16.相关的社会地位
  在“原初状态”下,正义原则选择遵循“最低的最大限度”原则,即在参与者最低限度的基础上共同寻求具有最大普遍性的正义原则。
  故而,在机会均等地位开放的原则面前,作为公平的正义需要限制因为自然等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这一限制的适当性或合理性就在于,它应以少数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为基点,或者反过来说,适当限制处于较有利社会地位的人的利益,但如果能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的人来达到目的,也是可以允许的。
  (关于指标本身的结构问题补充)

  17.平等的倾向
  罗尔斯坚持的差别原则,并不是抹平差异,而是分配资源,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差别原则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是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治国的价值。”
  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源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因为自然资源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与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这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变的体制,而是人类活动的一种类型。

  我们希望,“在作为一种公开规范体系的合作体制和由它建立的各种期望条件下,那些希望改善自己条件,做了这一体制宣布要奖赏的事情的人,是有权利获得他们的利益的。”
  就是说,在一种制度满足了正义两个原则的情况下,一个人自愿的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

 18.对个人的原则:公平的原则
  109页图表

 19.对个人的原则:自然的义务
  肯定性义务:当别人在需要时或危险时帮助他的义务
  否定性义务:不损害或伤害另一个人的义务,不施以不必要的痛苦的义务
  分外义务:不是被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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