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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昵称38695089 2017-02-13

中国人寿

国寿福终身升级(新客户)

  • 1. 投保须知
    54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
    310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
    552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31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31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
  • 2. 保险责任
    54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310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552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31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31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
  • 3. 病种详情
    50种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五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四十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四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四十三、埃博拉出血热
    四十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四十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四十六、胰腺移植
    四十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四十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四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五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0种重大疾病(升级)
    本合同所指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种。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本合同所指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种。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严重大动脉炎
    二、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三、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四、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五、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六、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七、胆道重建手术
    八、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九、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十、严重癫痫
    十一、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十二、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十三、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十四、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十五、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十六、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
    十七、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十八、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十九、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二十、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
    二十一、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二十二、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二十三、艾森门格综合征
    二十四、严重面部烧伤
    二十五、脊髓小脑变性症
    二十六、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二十七、严重心肌炎
    二十八、Brugada综合征
    二十九、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三十、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10种特定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十、严重头部外伤

    10种特定疾病(升级)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肝脏手术
    二、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三、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四、中度帕金森病
    五、特定年龄单耳失聪
    六、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七、心包膜切除术
    八、角膜移植
    九、单侧肺切除
    十、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少儿疾病:
    1.严重川崎病
    2.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3.特定年龄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残疾)
    4.严重胃肠炎
    5.严重瑞氏综合征
    6.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7.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8.重症手足口病
    9.骨生长不全症
    10.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1.失去一肢及一眼
    12.小肠移植
    13. 肺淋巴管肌瘤病
    14.嗜铬细胞瘤
    15.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 4. 责任免除
    54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10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脊髓小脑变性症、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或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552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1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1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5. 条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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