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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微草堂笔记:耿直,不是揭人隐私的借口

 水生木219 2017-02-13

姑妄听之二

24.耿直,不是揭人隐私的借口

中书舍人伊松林说:有个人叫赵延洪,性情耿直,嫉恶如仇,经常当面批评别人,一点面子也不留。

有一次他偶然见到邻家女子和村里青年说话,就把这事告诉了女子的丈夫。其夫暗中侦查,果然发现了奸情,就当场手刃了奸夫淫妇,提着两颗人头到衙门自首,县官依据相关法令,判其无罪释放。

半年之后,忽然有一天赵延洪发起疯来,对着自己一顿猛打,口中念念有词,说是前来索命,俨然邻家女子口气,最终咬舌自尽。

女人不检点,当然是有罪的,但是只限于她的直系亲属有权干预,也只有她的丈夫可以在捉奸现场杀掉她,但她并不是人人得而诛之的乱臣贼子。况且这种行为只是个人的污点,只破坏当事人家庭的名誉,并非大奸巨盗可比,也不是弱肉强食、横行乡里,使人含冤的人民公敌。对于这种事情,外人应遵守的道德底线叫“隐恶扬善”,即多说别人的好处,不要到处传播别人的恶行,因为那与你无关。无故宣扬这种事情,是很不道德的,倘若当事人因羞愧而死,传播者能逃的脱干系吗?况且赵延洪还将此事直接告诉其丈夫,这是什么意思?不就是逼着他痛下杀手吗?所以说邻家女子的鬼魂跑回来索命,也是有道理的。这件事前前后后共历时半年时间,想必那女子一定是在阴间告状,并且得到了神明的准许,才奉行天罚。可见,把揭露他人隐私当作直言不讳的美德,绝不是忠厚之人应有的想法,也不是修身养福之道。

故事完。

阅微草堂笔记:耿直,不是揭人隐私的借口

通奸,可能是最具争议的道德话题之一,从配偶的角度来讲,其精神所受到的伤害无法衡量,然而从当事人角度看,则其天然拥有自主选择和谁做爱的权力,如果再加上“爱情”的因素,就更难做出准确的判断了。

中国最早关于通奸的说法见于3000年前的《尚书》,男女以不义交者,切鸡鸡。到了秦始皇时期,则男女平等,一律打死,且谁看见谁打,无需报官。这种简单粗暴的法律规定并没能让社会风气变得更好,反而乌烟瘴气,借通奸罪名滥杀无辜之事,想必不在少数。

再到唐宋年间,社会风气比较开放,法律规定只有奸夫跑到女方家里行淫,才是死罪,如果人家出去开房,顶多就是两年徒刑。

到了元明清三朝,当权者都是响当当的狠角色,通奸者格杀勿论不说,如果你的老婆被人上了,而你却让奸夫跑了,那你得先挨板子。

总之,从当权者的角度来讲,通奸必须严办,这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说,大家你情我愿,又是乡里乡亲,何必得理不饶人呢,所以在广东某些地方发生这种事,只要请村里人吃顿饭,再交点罚款也就算了。

直到1979年,通奸才正式从中国法典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流氓罪。也就是说,老老实实通奸随便,但是耍流氓不行,而究竟何为耍流氓,还是政府说的算,所以在那个年代,两性关系是否合法的界限极为模糊,玩好了怎么都行,玩不好还是会丢脑袋的。

最后让我们回到故事本身,通奸者固然具有道德上的劣势,但毕竟还有爱情这座最后的避难所,而通奸者的家属作为被动受害方,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至少是同情,而在整个事件中,唯独那些嚼舌根子,传闲话之人,无论在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是无可辩驳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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