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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1]95号

 东方文龙 2017-02-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9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核定行为,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核准及审批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退休审批,由有关用人单位代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和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其退休核准和退休审批,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使用《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见附件)
  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办法按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以下统称缴费年限),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原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桂政劳险函字[1996]10号)不再执行。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2002年12月31日(含)前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龄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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