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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单中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分析

 法学小笨笨 2017-02-14
文/何冰  北京海关法规处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口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依法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真实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即如实“申报”义务。而申报行为就是通过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报关单或纸制报关单,向海关依法申报来体现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五条,不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还是纸制申报方式,其电子数据报关单或纸制报关单都具有法律效力。
换言之,如果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有伪报、瞒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况出现,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实际执法情况看,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对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发生违法事实后,如何准确区分责任主体成为一个困扰海关执法准确性的难题。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报关单中责任主体的认定谈谈个人意见。

一、报关单申报主体模式分类

目前有三种模式:一是收发货人不委托报关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二是收发货人委托报关公司,报关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三是收发货人委托报关公司,报关公司以收发货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

二、海关执法依据

海关判断责任主体的主要依据是《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其中《海关法》第十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则体现在第十六、十七条。其中第十六条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为申报不实的处罚幅度规定,此处省略)。第十七条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具体分析

结合报关主体模式及援引法条,对三种模式分别阐述如下:

(一)收发货人直接向海关申报

这种情况最为简单,海关可以直接认定收发货人为案件的当事人,无须赘述。

(二)收发货人委托报关公司,报关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

这种情况与第一种类似,海关可以直接认定报关公司为案件的当事人。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收发货人向报关公司提交了虚假的报关材料,而报关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致使在向海关申报时出现了伪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海关处罚的对象依然是报关公司。至于报关公司所承担的损失,则应单独向收发货人通过民事或者其他途径进行追偿。

(三)收发货人委托报关公司,报关公司以收发货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

这种情况本人认为要分开讨论,不能当然的将责任全部归责于收发货人。因为从行业分工的角度考虑,报关企业、报关人员为社会提供专门化的报关纳税服务,应当比收发货人更熟知办理海关商品归类、纳税、估价、原产地等手续的规定。因此,报关企业在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后,应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运用其掌握的专业性知识和技术,对收发货人所提供的报关单证进行核实。
而“合理审查”的义务在《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也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对于审查的内容,该规定也进行了明确,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合同及随附商业单据、许可证等。

所以,收发货人委托报关公司,报关公司以收发货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收发货人未向报关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关信息,报关企业也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发生申报不实的情况,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就要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收发货人向报关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关信息,但报关公司或者是出于工作疏忽,或者是出于其他原因导致出现了申报不实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如果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在委托报关公司报关时向其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报关信息,同时报关企业无法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则可以在海关进行责任认定时,作为免责事由提出,海关仅对报关企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总而言之,准确对海关报关单责任主体进行认定,是保障海关行政处罚准确性的前提。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区分处罚主体,对于防范海关执法风险是大有裨益的。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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