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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6个雷区不要踩,否则可能是浪费时间

 郑公书馆298 2017-02-14

婚姻虽然是双方对彼此的承诺,但承诺因为没把握。有时爱情的巨轮说沉就沉,在结婚之前能够理性的签份协议,将双方婚前婚后的某些事项约定清楚,等到真的有一天两人感情不在了,能够淡然处之好聚好散。当然书写婚前协议等财产约定也要注意6个问题,否则你的某些约定或整个协议或整个协议毫无意义。

NO.1 别口头约定,白纸黑字写清楚才好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NO.2背叛则净身出户协议无效

《婚姻法》虽明确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该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是以立法的形式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忠实协议”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只能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故不能以“忠实协议”为基础而要求分得全部家财。

NO.3胁迫签署的协议无效

NO.4提出离婚一方需赔偿另一方的条款无效

关于提出离婚一方需要赔偿另一方的条款,实质上是为离婚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同时该条款属于财产惩罚性质的约定,是通过损害夫妻一方利益的情况下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的,一般在司法实践并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NO.5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NO.6关于子女抚养权约定

在诉讼离婚中,一般会按照离婚时双方的意愿及情况,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和成长需要为先,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所以如果关于约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不利于子女的成长而无效。

话说回来,似乎签订婚前协议从哪方面来说都是婚姻的阴影,打破了童话般的知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但从理性的角度看,婚前协议不是浪漫的终结,而是婚姻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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