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大举措,但是如果消费者利用这一规则,恶意牟利,坑害商家,那可就违反游戏规则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呢?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案例进行了解读。 2016年4月,市民顾某在镇江句容市一家土特产商店内,发现有疑似违规灵芝孢子粉销售,随后,顾某查询到这批灵芝孢子粉没有生产批号,确认这一情况后,顾某于2016年5月份,在句容这家土特产商店,将仅剩的5盒灵芝孢子粉购买一空,并且要求商家多进些货回来。时隔几天,他又到这个商家土特产店,购买了17盒灵芝孢子粉,花费3300多元。 顾某在取得销售发票后,立刻通过消费者协会投诉商家,索赔10倍货款,但是却遭到商家拒绝,最终双方闹上法庭。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药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了顾某十倍赔偿的请求,并要求商家返还顾某之前花费的3366元货款。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柳建安表示,消费者知假买假,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院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金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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