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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继承所得房屋能否直接认定为继承人所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足修行 2017-02-15


(2017)第4号(2017年2月14日答复) 

>>>问题:甲乙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乙于2008年去世,乙的继承人对上述遗产办理了继承公证,乙所占上述房产的份额(50%)由其子丙继承。甲于2009年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其所占上述房产份额(50%)遗留给其儿子丙,甲于2014年去世。丙于2016年去世,现丙的继承人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丙遗产的继承公证,甲所立的公证遗嘱已经由其继承人确认真实、有效。现房产还登记在甲名下。

>>>争论焦点

1、是否能推定丙已通过继承取得该房产,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属于丙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2、该继承如何办理?是全部认定该房产为丙的遗产(或者其中一半为其遗产),将丙列为被继承人办理;还是将甲和丙列为被继承人,分两个继承办理,甲立遗嘱给丙的部分发生转继承;或者采用其它方式。

>>>答复:

1、根据《继承法》第2、7、19条等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29条规定,可以推定丙已经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但是还得审查是否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以及其他特留份和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等情况,上述情况予以排除方可最终确定所有权。

如果甲乙的死亡时间都是在丙的婚姻存续期间,则在丙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死亡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其已经接受该遗产,则其配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依法共有遗产。

2、具体的办理程序:乙的产权份额已经继承完成,丙虽然未登记,但按照《物权法》第29条之规定应该属于甲丙共有,所以应该将甲和丙的部分分开处理。甲的部分按照转继承处理,丙继承乙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的遗产认定规则和《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丙的配偶是有法定共有的权利,丙继承甲、乙的部分其配偶是有共有权的,在处理的时候应当要扣除相应的部分,当然如果甲的遗嘱中指明了由丙一个人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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