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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原副县长盘远和受贿445万元一审获刑十年

 旻儿2016 2017-02-15

 2月14日上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蒙山县原副县长盘远和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盘远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被告人盘远和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四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盘远和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兴安县人民武装部政委、蒙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一次收受易某斌、曾某国、黄某南等人(另案处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45万元和帝舵牌手表一只。盘远和则为他们在参与拍卖出让地块、承揽城市建筑项目、项目中标中提供帮助。



       盘远和在收取上述贿赂款物后,或存入以他人名义所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投资、放贷等;或存放在自家车库、蒙山县干部楼宿舍、朋友或亲戚家中;或用于解决与行贿者之间的经济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人盘远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法院以被告人盘远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四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盘远和在法庭上表达了悔意。


盘远和

      “我作为被党和人民培养多年的干部,走到这一步很不应该,很后悔。我要争取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来源:梧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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