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债务重整经典案例

 晓风歌 2017-02-16


案件经过
↓↓↓
我方当事人A女士与B先生通过网络认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并生下一个女儿。婚后A女士多次受B先生蒙骗而为其向银行贷款、开大额信用卡,并且B先生还向A女士的亲戚朋友以各种理由借款逾500万元。后A女士发现B先生婚前婚后都瞒着A女士借了很多高利贷,上述所有贷款和借款都用于归还之前所签下的高利贷本金或者利息。
并且,B先生还利用A女士的身份注册公司,A女士成为公司的法人,B先生利用公司和他人签订合同,向他人开具空头支票以支付合同价款,有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后B先生在A女士诞下女儿后下落不明,因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银行和民间借贷的债权人都开始铺天盖地地向A女士追讨债务。
 A女士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与银行和民间借贷债权人进行谈判、协商,进行债务重整,以达到避免刑事犯罪风险,减免超额利息和违约金,阻止债权人的暴力非法催收,阻止债权人利用债权获取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益,以及延长还款期限等委托目的。
 另外:因B先生下落不明,A女士又负担沉重债务,A女士决定委托本律师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我方发现B先生在未与A女士未离婚的情况下又在另一地区和另一位C女士结了婚,这构成了重婚罪。
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加重了对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且最终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也在同类案件中属于高额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法院对于我方主张离婚和要求B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诉求法院均认可且尽了最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关于我方主张由B先生承担所有债务的诉求,法院却没有进行处理,就是因为现在的法院裁判实务中基本都采取共同债务这款认可即使是一方的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则。
本律师认为实际上在A女士和B先生的婚姻是草率的决定,B先生实施了婚前的隐瞒行为和婚后欺骗行为,婚后一直没有为家庭生活支出没有履行家庭义务而且重婚,而且,所有债务均由B先生一人所借,而且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而A女士作为婚姻中的受害方不应为B先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离婚诉讼为债务重整案带来巨大的便利,并且本律师利用该诉讼结果再行与银行、民间借贷债权人进行进一步的磋商,抵挡了所有暴力催收以及延缓了大部分债权人采取诉讼手段向A女士追讨的步伐,以达到让其能够在一个人带着孩子的艰难处境下能够得以喘息的机会。
但在则个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债务问题上,因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于A女士这样的在婚姻中的非借贷实施方和结果享受方造成的巨大伤害。
从民间借贷的角度,以保护婚姻的非借贷方那么支持废除24条,但也有可能因此而增加有恶意不还款的债务人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法院执行措施的风险。
律师简介
王远芳

简介:
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律师

电话:
(8620)83631382
手机:
18666083939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