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村统一造别墅,300平方米的大房子只需30万!这样的好事最近就发生在绍兴诸暨的浬浦镇马郦村!而且,别墅全部由绍兴一本土知名企业实行“装配式”建设,这也是全国首个农村住宅产业化项目。 农民住的别墅, 居然可以像积木一样搭建... 真的?假的? (效果图) 全国首个农村住宅产业化项目 2月5日,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下属项目部进驻浬浦镇马郦村,开始村民活动中心地基施工。在远离施工现场的公司总部车间里,已着手在生产楼梯、楼板、外墙等可采用装配部分的产品。 前些年,该村被确定为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16个试点村之一,拆除老旧危房80户,拆除建筑面积1.3万多平方米,复垦土地80多亩,净增土地50多亩。 2016年4月,马郦村村委为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与建筑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启动实施住宅工业化项目。 村子一共有400多户人家,其中有100多户已经通过宅基地置换住进了诸暨城里,剩下的200多户住宅保持原样,还有100多户选择本村安置。 其中一期规划18幢房子、36户人家,全部采用模块化搭积木方式建造,村民入住一套300多平方米的别墅,自己只需掏出30万左右就可以了。 什么是“装配式”建设 装配式住宅就是将住宅的墙、板、柱等部件在工厂预制好,像造汽车一样装配住宅。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施工速度快,劳动强度低,耗工少。在欧美地区及日本也称之为产业化住宅或者工业化住宅。 随着技术的更新,国内装配式住宅主要引进日本、美国的技术,对接缝处理等技术不断升级,房屋质量已超越传统工艺建造的住宅。具有抗震性强不易渗水、隔音保温效果好等特点。 给大家看一下装配式别墅的建造过程,就是这么简单! 绍兴市农房拆翻建政策 以后试点会铺开,农村居民或许都能住上别墅了!不过就当下而言,究竟如何才能圆你的别墅梦,农房拆翻建不失为一条相对容易的捷径。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出台《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合理满足农民住房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你有住房要求,就政府来说首先是要支持的态度。 (以下内容节选自越城区联立式(自)建房政策政策,具体业务请咨询各镇乡街道) 申请条件 建房对象必须是本村的农业户或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世居非农户(含土地征用的非农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员。 凡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内的不得申请建房。 农村村(居)民新建或翻建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予以优先安排: 1.家庭合法房屋人均宅基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困难的住房困难户; 2.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或旧村改造的; 3.规划需要或实施市区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的; 建房标准 1.农村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不超标。 2.宅基地标准。建房宅基地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即大户(6人及以上)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中户(4-5人)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3人及以下)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等(调剂、分户的也参照此标准执行)。 3.建造标准。自建房必须严格按村庄建设规划执行,一般不高于三层,底层高不超过3.6米,楼层高不超过3.2米,檐口高不超过10米。住房要满足采光以及建筑和消防部门规定的间距。 4.人口计算。以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更新后户口簿为准。独生子女按在册二人计算(现役义务兵、士官可列入户口计算范围)。 5.回乡定居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参照本标准执行。 主要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户口所在村委提出建房申请,并对原旧房提出处置意见; 2.村委初审同意后,上墙公布申请建房户名单,5个工作日内村民无异议的,村委将申请建房户名单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3.经国土所初审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镇(街道)根据村庄建设规划,拟定规划红线; 4.使用农用地的和需要征用土地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使用国有水面的报水利部门办理水面占用审批手续后进行用地报批; 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收集建房用地审批资料,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国土部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6.建房户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开工前的审批手续,待建房户与拥有资质证书的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签订建设承包合同后,方可施工; 7.镇(街道)会同国土部门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镇负责批后监管; 8.工程竣工后,经镇和国土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由建房户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土地证、房产证; 宅基地变更登记 农村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变更登记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调剂 农村村(居)民的宅基地不得买卖。宅基地调剂的,必须由调剂双方出具报告,经所在村(社区)同意,基层国土所初审,报国土部门批准。调剂房屋变更登记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且须经公证处公证。 (二)分户 1.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户(三代共居一处,且后代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 2.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者,其中一个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分户,但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3.经公证处公证。 (三)继承 1.对于因继承取得申请宅基地登记的,申请人可持原土地证书,已经变更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机构证书,以及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意见,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继承取得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声明主、次宅,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上注明; 2.被继承者已死亡; 3.经公证处公证。 (四)离婚 离婚房屋变更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文书或法院判决书;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3.经公证处公证。 以上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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