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依法办理的离婚证不可撤销

 吻你鸭先生 2017-02-16

依法办理的离婚证不可撤销

江苏经济报 05-22 06:43

李某与石某(女)201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31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和当场签名捺印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了提交的材料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后,向两人颁发了离婚证。后石某父亲以石某有精神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证。案件审理中,石某父亲提供了石某精神二级残残疾证,证明原告2009年9月8日被评为精神二级残。

[析案]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就应给予离婚登记,因此应当维持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离婚登记采用的是当事人声明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原则,而并未要求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医学检查或鉴定等实质性审查。本案中,被告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本案离婚登记过程中,接受了石某与李某的申请和相应的法定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后颁发离婚证,整个登记活动对法定材料体现出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程序是合法的、适用法律是准确的,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应当合法有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