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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时间解释了 快上车!老司机必读!

 震旦冰火二重天 2017-02-17

警事图说

tu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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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下午,邯郸市馆陶县一名年轻女子在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于当晚离世。



9月3日,馆陶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015年7月,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等人,在309国道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边,王某某擅自使用手机,对车内一男一女进行录像,后该视频外泄。现已对巡特警大队长停止执行职务,并将泄露视频责任人王某某依法拘留。同时,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对事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处。



该通报有一个小毛病:后面说将泄露视频责任人依法拘留,前面却没有描述泄露视频的过程,只以后该视频外泄一笔模糊带过,反而是完整描述了拍摄视频的过程。前后逻辑不一致,如果是拍摄视频即已违法,则后面应该写明将拍摄视频责任人依法拘留。如果拍摄本不违法,泄露才违法,则前文拍摄过程可一笔带过,泄露构成应该重点描述。否则的话,如果是后该视频经由于李某某私自转发朋友圈外泄,那该追责的就不一定是王某某了。后该视频外泄是一个完整句子,视频是主语,外泄是谓语,在没有其他成分,不能因为跟在了王某某拍摄视频之后,就默认为视频被王某某外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当然可以做多种解释,但很大的一个原因是:馆陶县公安局也拿不准,拍摄视频是否违法?


那拍摄视频到底违法不违法呢?那得看被拍摄的人是否违法,如果被拍摄人违法或涉嫌违法,那拍摄行为就是在取证,就不违法。如果被拍摄人是正当行为,并不违法,那拍摄行为就可能违法。



这起案件里面的韩某与人车震的行为是否违法呢?韩某要是跟自己老公车震,按理来说应该不违法。但如果是与别人通奸呢?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没有明文禁止通奸行为,所以如果只是通奸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去管的。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却禁止了卖淫行为,而刑法更是明文禁止介绍卖淫、强迫卖淫等行为,而卖淫和通奸,只有一步之遥,这一步,就是调查证据的一步。



百度百科搜索“卖淫”,词条里提到一个案例:女子闫华利用QQ做“皮条客”,搭建起卖淫者和嫖客之间桥梁。她每天上网挂Q寻找有需要的男网友,到把手下的小姐,送去男网友指定的地方与男网友发生性关系。杭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破获了这起网上卖淫嫖娼案,一举查获了4个窝点,刑拘了其中5人,治安拘留16人(其中女性7人)。


过道上发现的车震行为有没有可能是类似上述犯罪分子组织的卖淫行为呢?当然有可能了,如今宾馆都得实名制,车震无疑是个安全的交易场所,车辆也成为众多如案例中闫华一样的皮条客非常青睐的挣钱工具。


在国道上车震,被认定为有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完全说的过去。(当然,这里会有不同看法。有人可能会说按我的逻辑那所有的车震都有违法嫌疑,都可以被调查拍摄了。是的,的确是这样的,不要大惊小怪,不要把不处理当做不违法,我只是谈法律和法律的适用,不是实际操作如何?)


既然有犯罪嫌疑,那进行拍摄取证是否违法呢?并不违法。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民警盘问后,两位车震的人不能证明是夫妻关系,那么他们就存在有卖淫嫖娼的嫌疑,就可以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对于性行为过程这样的证据,当然应该及时取证。


经盘问,两人说自己是夫妻,当场拿出结婚证,或者拿出身份证民警予以核实,或者回家取来结婚证,那就可以依法要求当事警察删除所拍摄的视频。


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合理合法。就算将来有人造谣说两人中的一个跟别人在车里通奸,当事民警也可以为他作证,保护他的清白。



有人说夫妻俩车震,你们拍摄了就是违法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来,就算是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违法的证据,也是合法的。


所以,我认为,谁拍摄的韩某的视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视频是如何泄露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这才是首先违反法律的地方。至于后来涉嫌侮辱罪,那都是后来的事情了。事情虽然复杂,但一步步理清楚才是正道。到底是谁先违法的,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谁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谁违反了《刑法》,这种事情不是杀一个人祭出一个人就可以糊弄过去的,法律的事情,必须一步一步搞清楚。


还有人说,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可以,用手机拍摄不行。这种看法当然是错误的,因为逻辑上自相矛盾。如果有拍摄必要的话,难道因为没带执法记录仪就要放纵犯罪吗?反过来如果没有拍摄必要的话,难道用执法记录仪就可以随便拍摄别人的隐私吗?显然并非如此。事情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必要拍摄取证,而不是拿什么工具去取证,而至于是否有必要取证,前文已经论述完毕。



为什么说卖淫和通奸仅有一步之遥呢,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通奸是尚未明确建立彼此婚姻配偶关系的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发生非单方面性行为的行为。


两种行为的相同之处为都是非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获取物质报酬。可以看出来,其实夫妻性行为、通奸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是存在递进关系的,一般是夫妻性行为,如果并非夫妻,则是通奸行为,如果通奸中还存在物质报酬,那就是卖淫嫖娼行为。其实卖淫嫖娼是一种通奸里面的一种特殊形式。


区别通奸和卖淫嫖娼的唯一特征就是物质报酬,如何区别呢?只能靠调查取证。有证据表明有报酬,那就是卖淫嫖娼,无证据,那就是通奸。所以,通奸和卖淫嫖娼真的只是一步之遥。如何区别两种行为,只能是靠调查取证,对于这种利用肉体违法犯罪的行为,取证过程中必然会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侵犯,这是惩治犯罪的应有之义,是毫无厚非的。正如警察抓捕罪犯会侵入别人住宅,会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一样,这都是惩治犯罪的应有之义。


所以,图说君给广大的老司机一个忠告。保护好自己才是第一位的,不要在外搞车震。通奸行为公安机关是管不着,但因为它跟卖淫嫖娼仅有一步之遥,它就在违法犯罪的门口,所以被调查是难以避免的。夫妻名正言顺的在隐蔽的地方搞个车震也就罢了,如果不是夫妻,也不是稳定的男女朋友关系,那还是不要以身犯险了。法律的事情一般人也搞不太明白,为了保护自己,还是别跟警察较劲了。


在这里,小编尤其是要对那些淫人妻女的无耻之徒一个严重警告,别那么嚣张,全国200万警察分分钟把你抓回来调查一点问题都没有。


警事图说周日专栏

圆寂

对,就是我,我是圆通他哥

别想跟我比,我肯定辈分最高

比我高的别人都叫他们舍利。

我心偏激,但笔写真情正义

我身禁锢,然神游四海五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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