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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新政初解读】税总所便函〔2017〕5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

 枫雨书轩 2017-02-17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今年新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第六条申报及备案管理第一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才出现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

二、具体文件内容

(1)“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

1.jpg

(2)“归集表”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增加校验规则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此处关联规则有误!加计扣除额不等于可加计扣除总额,等于可加计扣除总额*50%,具体可看相关报表,感谢逍遥游(微信名)细致关注!)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此处关联规则有误!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不等于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等于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50%,具体可看相关报表,感谢逍遥游(微信名)细致关注!)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3)金税三期增加“汇总表”上传功能

向金税三期提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中增加附注及相关表单和“汇总表”的业务需求。

2.jpg

三、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一)各地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调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等相关软件,确保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修改软件)

(二)在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进行汇算清缴辅导时,应当广泛辅导宣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变化。

(政策宣导)

(三)对于涉及研究开发项目较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批量导入等有效方式帮助纳税人报送“汇总表”等

(多研发项目特殊帮助)

(四)在事中补充指标、事后各类风险指标模型设计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归集表”、“汇总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内容。

(研发费用的大数据分析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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