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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报价最低者为何未成交?看看这六种情形你就明白了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7-02-17

相关案例

案例一:某市采购中心受委托就某单位所需的办公设施设备项目实施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结果公告后,供应商A向采购中心提起质疑,认为该项目询价通知书中载明的成交原则是“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其报价低于成交供应商却未能成交,认为询价小组工作存在失误,要求予以纠正。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后很快做出答复:成交供应商报价为45.2万元,其所有报价产品均为中小企业产品,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扣减6%)后的评审价(42.488万元)低于所有供应商报价,该项目询价采购结果没有问题。

案例二:某市交易中心代理实施的某科技法庭建设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C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发布后,B投标人到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认为其投标报价最低未能中标,C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最高反而中标,其中有猫腻,要求招监办进行查处,以确保采购公平公正。经调查,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虽然举报人因投标报价最低,在价格评分一项中得到满分(40分),并高出中标的C供应商6.8分,但其产品技术与配置、信誉、业绩、售后服务四项评审因素的得分,分别比C供应商的得分低4分、1分、1分、2分。这样,在其他评审因素得分均相同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因总得分比举报人得分高1.2分而排名第一。随后,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做出了“招标过程合法,中标结果有效”的处理意见。

问题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发现,在政府采购领域,投标报价最低者未必中标(成交)。但在采购实践中,很多供应商错误地认为“投标报价最低者中”,一旦出现其投标报价最低却未能中标(成交)的情况,就倾向于怀疑是采购活动存在暗箱操作的原因,随后会提出质疑、举报、投诉,这大大降低了采购效率。供应商之所以存在这种思维惯性,究其原因,是混淆了“投标报价”与“评审价”的概念内涵。在此,笔者从“投标报价最低者中”这种错误观点的形成原因、“投标报价”与“评审价”之异同和“投标报价最低者不中的情形”这三个大的方面作粗浅探讨,以减少实践中供应商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不正确而提起无效质疑的情形,提高采购效率。

“报价最低者中”错误观点产生根源: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矛盾”误导

一些供应商之所以对“报价最低者中”这一现象持怀疑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法规规定与政府采购政策存在“矛盾”误导供应商所致。

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对于决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名的要素均表述为“投标报价”,而“投标报价”是指“供应商通过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利润、市场竞争力等因素而公开报出的价格”。

因此,在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决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名的标准就只能是报价的高低,即“报价最低者中”。

但是,实践中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须对供应商报价进行折扣优惠或者加成惩戒,并用优惠或惩戒后的价格(笔者认为应称之为“评审价”)作为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名的标准,这样就可能出现“投标报价最低者不中”的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投标报价最低者中”错误观点形成的原因,是法规规定与政府采购政策存在“矛盾”误导了供应商所致,建议将相关法规中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决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名的因素“投标报价”变更为“评审价”,或者在“投标报价”后予以补充说明: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折扣优惠或报价加成惩戒的,以优惠和惩戒后的价格为准。

“报价”与“评审价”之异同:前者是公开报价 后者是优惠或加成后的价格

如上文所述,“投标报价”是指供应商针对某一项目公开报出的价格”,这个价格是不考虑价格折扣优惠和价格加成惩戒的。而“评审价”是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价格折扣优惠和加成惩戒后,实际参与评审的价格。

因两种价格产生的根源不同,可能存在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与“评审价”相同和“评审价”低于或是高于“投标报价”三种情形。

“报价最低者不中”原因分析:六种情形下价格优势被淡化

情形一: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三条之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供应商投标报价只是其评分因素之一,因此会出现因报价较高(甚至最高)供应商的技术指标、业绩、信誉、售后服务优于投标报价较低(甚至最低)供应商而中标(成交)的情形。

情形二:报价最低者投标(响应)文件被认定无效而失去中标(成交)资格的。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出现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因资格证明材料不齐、未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或存在其他重大缺陷被认定为无效文件,这种情形下即使投标报价再低,也不可能中标(成交)。

情形三:中标(成交)资格被取消的。

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项目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谈判(徇价、磋商)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而被谈判(徇价、磋商)小组取消成交资格的。

情形四:报价较高供应商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后中标(成交)的。

为贯彻落实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很多地方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对中小企业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折扣优惠。

这样,当项目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就可能出现案例中报价较高供应商享受价格折扣优惠后成交的情况。

情形五:报价最低供应商因报价加成而失去中标(成交)资格的。

对投标报价按一定比例进行惩戒加成,这是很多地方对失信供应商的一种惩戒措施。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实行6%-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的报价作为该供应商的评审报价,且对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若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或是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处理。

因此,在四川境内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被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即使报价最低,也极有可能因报价加成而改变排序,甚至供应商投标(响应)被认定为无效。

情形六:无线局域网产品项目采购合同授予提供认证产品但报价并非最低供应商的。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第三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在组织实施无线局域网产品采购项目时,应当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具体措施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不是最低报价但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报价一定比例的,应当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认证产品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评审总分基础上,对清单中的产品进行合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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