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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举证责任揭开夫妻共同债务的面纱|法官札记 148

 自由前行s80muh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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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晴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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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适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以及 《民法通则》 等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 .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 . 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4 . 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 . 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6 . 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债务;

7 .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若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之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依《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婚姻法》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性质认定,遵照衡平主义,采用内外有别原则。

二、夫妻之间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之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法条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解决的是夫妻内部法律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立法采用的是实质主义,即以强调维持共同生活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伦理价值观,有效保护了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按照该立法宗旨与理念,在离婚时一方主张共同债务,理应由作为债务人一方的夫或妻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基于双方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能,则作为配偶的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三、夫妻与债权人间债务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之举证责任分配

法律的拟制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与社会发展的环境背景是息息相关的。但是,也应当随着社会现状的更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对法条做出更合时宜的理解,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的现象是,一段时间以来,在社会生活中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的情形不断增多,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一方,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形下, 《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应运而生,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涉及债权人的纠纷中,这样的规定,不论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侧重保护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阻却了道德风险。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也有效得到遏制。

然而,这样的规定,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夫妻个人债务在配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被表见性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6年3月,最高法院杜万华专委就 “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 接受采访时提到:“ 近四五年来,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开始增多。有人为此对婚姻法解释(二) 第 24条提出异议。最高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专门人员进行研究。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 第 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由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如未负债务的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该方即不承担偿还责任:

1 . 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 .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3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债权,首先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存在且合法,该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一方。如果未负债务的夫妻一方持有证据,也可以由自己举证,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是不合法,这也有助于法院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

核校:焦文 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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