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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课堂 | 十六、超级干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相关规定梳理

 宋涛2013图书馆 2017-02-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以下简称《股票发行问答(三)》)。本次问答三涉及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三方面内容。由于监管机构之前对于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未提出明确监管要求,挂牌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用途往往较为笼统(通常为补充流动资金)、管理和使用也大多为专款专用(通常未专门开立专户)。故本次问答三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最引人关注。


现就问答三就募集资金使用具体规定做梳理如下:


募集资金的使用


1

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募集资金必须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能用于高风险投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挂牌公司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2

严格防止关联方占用挪用募集资金


挂牌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目前股转对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是零容忍态度,目前发行启动阶段,挂牌公司要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果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等情形的,正在核查和整改的公司,暂停备案审查;已经完成整改的公司,可以继续启动发行,但应当增加整改情况的披露,包括资金占用整改情况、内控制度完善情况(如果挂牌公司曾经有资金占用情况,需要完善公司相应的内控制度,该相关制度将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若公司章程对内控制度审议程序未做规定,相关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度建议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未来不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相关董事会决议,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应对上述情况发表专项意见。挂牌公司要公告相关处理结果,根据券商和会所专项意见一并作为申报材料递交股转。


同时,在股票发行启动阶段,各挂牌公司必须就本次发行确定明确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允许出现挂牌公司将用途确定为偿还股东借款等明显违反监管规则的情况。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票发行方案中必须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情形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属于“重大调整”,须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拿函后募集资金用途必须专款专用,如有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除董事会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要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根据挂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提交监事会审议、是否需要公告变更募投项目基本情形,等等。


实际中还会遇到挂牌公司领函前项目投入部分自有资金,领函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挂牌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置换事项,并公告披露募投项目前期投入和置换事项,主办券商将对于前期投入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应核查报告,与挂牌公司公告一并披露(相关公告披露时间为董事会审议后2个转让日内)。如果挂牌公司章程或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另有其他审议流程(如监事会审议通过、会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则要遵守相关制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核查程序


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1

设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要设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内部制度有相关程序要求(比如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则执行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未做相关规定,则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等内容,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2

设立三方监管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挂牌公司同券商审议发行方案时就应当及时联系商业银行,确定三方监管协议内容。董事会审议股票发行方案时须一并审议《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根据股转要求,每一次发行必须单独设立监管专户,多次发行禁止混同于一个账户。但如果一次发行和相关银行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可以设立多个监管专户(但并不推荐)。


实际中,挂牌公司募投项目由子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挂牌公司、子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都必须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挂牌公司、子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共同甲方。


相关文本参考股转发布的模板,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己银行的特点增加部分要点,但股转模板的要点不可以减少。后期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应当注意签订的时点——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故挂牌公司应当协调好认购、签三方协议和验资的时间。


3

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挂牌公司每半年度和年度均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专项报告。并且挂牌公司需整理好相关流水凭证、购销合同等作为券商核查的依据。


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


1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由于挂牌公司用途多数为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故就此展开说明。


第一,补充流动资金。根据股转要求,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在相关测算过程中,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变动幅度一般不宜较大。如果相应数据变动超过30%,则挂牌公司必须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券商相应的购销合同、发票等作为计算的依据。


第二,偿还银行贷款。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挂牌公司在起草发行方案时要确定相关拟偿还贷款的银行、偿还时间、偿还金额。由于股票发行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故不建议偿还时间很近还将用途列为偿还贷款(否则领函前很可能要挂牌公司将用自有资金偿还,领函后再置换募集资金)。建议公司前期确定股票发行每个时间节点,对于股票发行每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银行偿还期也预留一定的时间间隔,防止时间过紧以至于拿函已经超过还贷期限。


2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问答三中“前次”为挂牌以来所有已取得股份登记函的股票发行,即发行方案中须披露以往所有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挂牌公司披露历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能仅仅披露为“补充流动资金”等笼统描述,需详细将使用用途和投入金额描述,如支付货款、购买原料、支付职工工资等,并提供相应原始凭证、合同和银行流水,配合主办券商专项核查。另外挂牌公司需测算募集资金到位后对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对比情况,以便得出结论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是否达成了发行目的,是否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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