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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审批:按照是否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分类

 aruogu 2017-02-21
投资项目审批:按照是否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分类
建设项目按投资主体分类
*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的建设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予以相应审批;或者(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统借统还的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及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政府性资金的范畴
1、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基金、国务院各部门的补助资金以及国债。
2、纳入年度省级及各级预算并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资金(省及各级预算内投资)。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4、政府融资资金。
5、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6、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
7、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主要政府性资金简介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这是各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的主攻方向和重点。
国债:主要是指政府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用于建设的专项资金。国债分两类:一类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项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这类国债由中央财政直接还;另一类叫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转贷给地方政府或中央部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或中央部门还本付息,此类不列入中央预算。
中央专项基金:主要是指特定行业通过收费取得的专门用于该行业建设的资金,如铁路专项基金、机场建设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三峡基金等。
地方债券:主要是指经中央政府同意由地方政府借债用于建设的资金,由地方政府还本付息。
(三)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的特别审批
根据相关法律,一般会有专门的要求。
例如,以投资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和贴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方式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其中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0年1月7日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迄今为止尚未出台正式的《政府投资条例》。按照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另外,各省层面都出台了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对使用地方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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