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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资质评定细则
2017-02-21 | 阅:  转:  |  分享 
  
中国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资质标准及资质认证ISO管理体系是国际互认的管理标准,通过贯标的推进,管理体系的运用,真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通过有机系
统化的管理,降低错误的发生概率;通过制度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标准化流程的管理体系。内容涵盖:ISO9001、ISO14001、I
SO18001等管理体系认证。行业资质认证中国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是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规范行业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而推出的
专业体系认证。认证内容包括:企业资本实力、创新能力、工程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信用状况等,是对企业实力的肯定和认可。该资质由上海市
多媒体行业协会、北京多媒体行业协会以及深圳市多媒体行业协会受理申请,经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核,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
最终由联盟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相关资质证书并授牌。中国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多媒体产
业是21世纪的新兴科技产业,为加强多媒体产业的规范管理,推进多媒体企业的健康成长,进一步开拓和规范多媒体工程市场,提升多媒体工程
系统集成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多媒体产业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资
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第二条、系统集成企业定义本细则所称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是指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制定多媒体工程创
意设计,系统设计和工程实施,对整个多媒体工程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多媒体工程实施承揽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第三条、资质等级标
准定义资质等级标准是对系统集成企业策划、组织和实施多媒体工程的能力、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认定,是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也是参与
多媒体工程项目实施和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四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国登记注册且以多媒体工程项目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非中国登记注册的承接多媒体工程项目企业,如要求主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可予以受理,但所获资质等级仅适用于在中国承接的多媒体工程。第
五条、资质等级的使用1、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可在媒体宣传中和业务活动中以文字标明中国多媒体产业XX级多媒体工程
系统集成企业”。2、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并推荐给境内外的相关合作机构和企业。
第六条、管理部门中国多媒体联盟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资质等级的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进行管理。中国多媒体联盟对资质等级评定
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中国多媒体联盟指定上海市多媒体行业协会、北京多媒体行业协会以及深圳市多媒体行业协会负责受理相关资质的申报工作。
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第七条、等级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分划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第八条、等级划分标准(一)
一级资质标准1、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3、从事多媒体工程项目业务七年(含)以上,并在
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4、经营多媒体工程项目的业绩(
以下三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多媒体工程项目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2)申请资
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接并完成过不少于一项(含)国家级或二项(含)省市级优秀多媒体工程集成项目。(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
年内,独立承接过不少于2项国家或者省市级20000平方米(含)以上多媒体工程或2000万(含)以上的多媒体工程项目。5、专职从业人
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10人。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中国多媒体产业
联盟及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二)二级资质标准1、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
产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3、从事多媒体工
程项目业务五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多媒体工程项目的业绩(以下三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多媒体工程项目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100
0万元(含)以上。(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接过不少于二项(含)省市优秀多媒体工程集成项目。(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
前三年内,独立承接过不少于2项国家或者省市级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多媒体工程或1000万(含)以上的多媒体工程项目。5、专职
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8人。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中国多媒体
产业联盟及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三)三级资质标准1、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
总资产达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3、从事多媒
体工程项目业务三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
录。4、经营多媒体工程项目的业绩(以下三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多媒体工程项目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5
00万元(含)以上。(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接过不少于一项(含)上海市优秀多媒体工程集成项目;(3)申请资质等级评
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接过不少于2个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多媒体工程或200万(含)以上的多媒体工程项目。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8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及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三、资质
等级申报与评定第九条、申报原则凡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均应主动申报。非中国登记注册的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可自愿申
报。第十条、申报文件凡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备妥以下相关资料:1.企业信息申报表;2.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复印件);4.办公或厂房的场地自有或租赁证明(复印件);5.企业荣誉、资质情况(
提供已获荣誉、资质证书复印件);6.公司股东构成及管理组织结构图,本项要求如下:⑴股东构成列出股东名称和占股金额,及比例,如超过
10项,请列前10项,并注明“其他股东XX名”;⑵组织结构图,列明各直属职能部门,下属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主要参股公司。7.
公司主要负责人简历,本项要求如下:⑴主要负责人指:在业务决策或企业管理中起决定性影响的高管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⑵简历至
少包括如下阶段:-最高学历的毕业院校。-最后三次工作单位变动及时间。-在本单位的任职经历(含升迁情况简述)。-所获得的行业
殊荣(如表彰、表扬及嘉奖等)。8.企业员工缴纳四金记录(或劳动手册)及职称资质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9.最近三年承接项目的所有合
同或协议书(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的证明);10.企业连续三年财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须同时提供(复印件及电子版);11.
企业最近一个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及电子版);12.公司经营状况简述(不少于300字,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合作伙伴、主要
客户、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等)。第十一条、评审程序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研测评,
由联盟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审核评定。第十二条、评审时间每年评审四次,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提交材料,次月10日前评
审,结果于当月底公布。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媒体上公示一个月,如无投诉或投诉经查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由中国多媒
体产业联盟颁发等级证书。四、资质管理第十四条、资质年限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每年监督一次,有效期到期之前一个月内,由中国多媒体产业联
盟重新组织评审和认证。第十五条、变更手续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应在办理变更手续
后30天内向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十六条、处罚已通过资质评审的主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国多
媒体产业联盟处以公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撤销资质等级等不同处罚: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2、进行不实宣传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5、扰乱、危害会展市场秩序及会展业健康发展的大环境;6、出卖、出借、转让、涂改、
复制《资质等级证书》或伪造更高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用以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谋利;7、由于未办理必须或基础保险而产生的严重后果;8、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及复评手续;9、隐瞒或提供重大的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一经查实,已获资质等级的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资
质等级的予以冻结资质等级评定资格两年。第十七条、责任1、已获资质等级的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违法行为由该机构自负经济和法律责任。2、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及其工作委员会对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内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并给申报企业带来严惩的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将给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解释本细则由中国多媒体产业联盟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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