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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三“不得”划定险资投资信托红线 信托与保险的合作将寻求新模式

 罗拔臣 2017-02-21

本报记者夏青

日前,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业内人士表示,三个连续“不得”为今后险资投资信托产品划下红线。

信托专家王连洲表示,这说明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更谨慎,要求信托公司的资质更高。

中国风险投资协会执行会长孙飞也表示,保监会对保险投资信托产品的规定核心是为了防控险资风险,单一信托风控措施低于集合信托,并且风险主要由信托投资人承担。

实际上,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为险资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提供了政策依据。在此政策基础上,2013年,保险和信托的合作迎来大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已达1442.9亿元。短短一年时间,保险对信托的投资增量就上千亿元。

不少信托业内人士表示,今后信托与保险合作将戴上枷锁,信托与保险合作范围缩窄,信托业亟需转型,保险与信托的合作也要寻求新的模式。

有人士分析认为,此次保监会发布《通知》,是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也很强。

《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3个条件: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孙飞表示,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政策风险较大。险资受托人提出净资产不能低于30亿元是考虑信托机构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具体包括: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通知》提出,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规则,对投资涉及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对未能尽职履责且情节严重的,列入行业警示名单。已经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监会提交报告。

据了解,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主要问题包括: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类的资产集中度过高,两类占比超过了60%;同时,保险机构对信托计划投资的决策机制不健全;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存在重投资、轻管理的现象,即缺乏投后管理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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