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成立条件 1. 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 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 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 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 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 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注意事项 1. 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订约意图要在要约中明确和充分表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 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明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二、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要约人发出要约后,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内容须明确,具备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5. 须送达到受要约人,对缔约双方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四、要约与要约邀请 1.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一)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1.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 2. 要约人有权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2)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不可撤销,那么不得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五、要约的消灭 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力。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能力,即使向要约人做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要约有效期限已过,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再接受承诺; 2.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明示拒绝要约的条件,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形成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 3.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只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不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4. 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5. 因要约人死亡或终止而使要约失效。 注意: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此时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在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发生上述情况时要约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即已知晓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时,要约失去效力;否则一般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具有人身性。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发生的,要约对要约人当然不发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发生的,除非合同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履行,否则原则上也不妨碍要约的效力。 六、要约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七、撤回撤销 1.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2.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 二者的区别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用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八、要约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1. 要约的撤回。 2.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 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 要约的撤销。 相关法规 《合同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关注公众号:公司律师之友(yrwlstd) 咨询服务拨打:021-58879631-2009 联系律师请拨打:18502127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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