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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首先应当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cbi89 2017-02-21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首先应当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关键词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息并还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法释[2009]6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分批次执行款应先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还是先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也不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做法:(1)先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再执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务,即先息后本;(2)先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即先本后息;(3)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包括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该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即本息并还。

   比较上述三种执行中的做法,我们认为第三种做法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更为公平,也便于操作。这一方式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来加以兑现,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时兑现判决中确定的本金及相应的迟延履行的利息,又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实现迟延履行利息设置的目的。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确定的本金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是否与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对清偿抵充的规定不一致。债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的清偿抵制顺序不同于《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确立的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包含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债务利息的偿还顺序。首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罚息,是对不按期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的惩罚方式,与普通债务主债务之利息有本质属性上的区别。其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立价值取向更侧重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被执行人施以适当的经济惩罚,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判决义务,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因此,本金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与《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民法领域中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吴兆祥、黄年、李予霞:《(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7期(总第580期)。

 说明

 我国金融机构货款利率执行情况大致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各商业银行发放货款实行浮动利率制,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实行下限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不确定上浮幅度),具体的浮动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确定。鉴于两倍的基准利率作为罚息对迟延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具有一定惩罚性,以基准利率作为最高利率计算标准具有确定性且便于计算,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货款基准利率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

   对分批次执行款应先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还是先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优先适用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债务和利息清偿顺序的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按照利随本清原则执行,实行本息并还,即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包含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方式参照银行划款扣货时的通行做法,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时兑现判决中确定的本金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又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实现迟延履行利息设置目的。①

 关于同期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294条对同期的规定含义不明,基于责权利相一致、迟延展行利息的惩罚性特征等理由,应以实际逾期期限的同期货款利率来计算逾期利息,而不应统一按照1年期或者3年期来计算。具体应参照银行同期同档利率计算。同期是指迟延履行期间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基准利率适用的期间是在同一个时期;利率档次上应选择与同期相对应的利息,即同档,就是迟延履行期间所对应期限档次的利率。其公式为:执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债务X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X2X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裁判文书确定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竞合问题,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金钱债务的利息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应按照该约定并被确认的利息加倍计算,即以判决确定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①,生效法律文书根据规定予以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利率,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同档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计算。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批复所确定的本息并还原则适用的范围限于也仅仅限于: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达不成协议。只有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才可以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执行程序中的本息按比例清偿不同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既不同于《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的以抵押物价款清偿抵充的顺序,也不同于合同之债清偿抵充顺序。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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