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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工作中需向法院交流沟通的几点问题

 我就是那条鱼 2017-02-21
         一、关于“一事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涉及到违法建筑案件的“一事”如何理解?
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定性
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
三、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
对于涉及有一定基数(如:合同价款或者工程造价)、且在此基数上按百分比给予违法行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并没有载明该基数,但卷宗中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基数是准确的,类似的案件能否认定违法事实不足,是否影响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四、关于申请受理非诉执行问题
    1、法院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明,可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授权行政执法机关查阅违法当事人银行账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或资产状况的权力。如何解决这一困境?
2、法院对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裁定时,会遇到当事人暂时无法全部履行而同意其分期缴纳罚款,但当事人往往缴纳该部分罚款后余款拒不履行。像这种情况下步该如何处理?
二O一O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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