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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裁定工期违约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刘锡春律师 2017-02-22


一、开工日期的认定

一般按下列原则认定开工日期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时间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违约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以双方确定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即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认定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为书面,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因此理应是工程竣工的判定标准。基于该理由,《司法解释》规定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关于竣工验收的程序,应先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竣工验收通知,提交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资料;然后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当事人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表;验收不合格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质量整改意见。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工作的主导全在发包人。如果在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并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迟迟不予组织验收,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若法律不对承包人给予相应救济,对承包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1)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以实现合同目的。

(3)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可能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所以,从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应认定发包人使用的日期即该工程转移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并自该日期起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三、施工许可证的影响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法律规定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的,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因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的,工期顺延。

四、工期顺延的确认

工期顺延按以下方式确认:

1、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

2、工程已施工完毕,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且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

五、违约赔偿的标准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误工期,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暂行意见》第28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逾期交付工程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请求对方赔偿,但不得超过承包人违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时可能造成的损失。”

承发包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不同方式处理:

1、发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所受损失的,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利率按实际延期日期计算。

2、发包人有证据能证明其因此所受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因逾期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合理限额。

  • 发包人所建房屋系自用房屋,实际损失以不超过本地区同类房屋的租金为限。并应考虑一定的房屋空置率;

  • 发包人所建房屋系商品房,实际损失以不超过发包方已经预售房屋逾期交付的违约金为限。

3、发包人因承包人延误工期而同意先行接受已完工程的,承包人只承担未完部分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

4、如承发包合同约定不同阶段形象进度的完成期限的,因承包人未完成该阶段形象进度,承包人只承担该阶段形象进度的违约责任。

5、承发包合同对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有最高赔偿额或占总造价比例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过高或过低,当事人有权请求调整。施工合同约定违约过高的,承包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来源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法律实务》

编者/ 陈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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