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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的刑事司法认定

 纪法入门指引 2017-02-22

被害人过错的刑事司法认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刘飞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影响或者侵犯了犯罪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或者加剧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因而被害人应当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即道义或者法律上的后果,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的过错应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考察:

 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可能是故意过错,或者是惯常性过错,或者是原生性过错,在另一部分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则可能是过失过错,或者是道德过错,或者是偶发性过错,或者是诱生性过错,相对来看,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前者对犯罪人产生的影响较大,相应地影响加害人应受谴责性的程度要大。

 被害人的个体人格特征。一个人的人格特征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形成的,人格的形成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比较漫长的过程,具有前后联系性,它受长期的生活环境、成长、教育经历等因素的影响,是一个人的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心理素质、性格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在一定时段,一个特定的人,其人格特征一般处于稳定状态。一个人的人格是高尚还是恶劣,或者处于一般水平,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会产生影响,继而影响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一般而言,被害人人格比较恶劣,平时表现较差的,其存在过错的情况概率会比较高,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影响也就较大,相应地对犯罪人应受谴责性的影响也较大。

被害人的行为形态(主动还是被动)。在犯罪发生发展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有两种形态,或者处于主动状态,或者处于被动状态。被害人处于主动状态,被害人主观上自身就具有侵犯犯罪人利益的过错;被害人过错处于被动状态,在犯罪行为发生前,被害人主观上自身并不存在侵犯犯罪人利益的过错,只是随着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刺激,从而导致被害人主观上产生了过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转化过程。相对而言,主动形态下被害人的过错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实施所起的作用较大,在起因上来看,对加害人主观恶性的影响较大,进而影响到加害人的应受谴责性。

 被害人过错发生的客观情境。不同的客观情景对人的行为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比如,同样是挑衅,当众挑衅和私下里挑衅,很明显,这两个情境不同,前者对犯罪人的主观刺激强度显然要高于后者,引发犯罪或者推动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前一种情境下,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应受谴责性的影响要大。

 被害人与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差异。如果被害人与犯罪人具有相同刑事责任能力,在认定被害人责任时则可以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因素,但如果两者刑事责任能力不同,且差异较大,此时,则应该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在刑法上的意义,即被害人的过错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可能影响程度,进而可能影响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甲与成年人乙发生了矛盾冲突,甲首先无故侮辱挑衅乙。此时,一般来讲,作为成年人的乙应当原谅未成年人甲的无理行为,不与其计较。如果乙最后怒不可遏,针对甲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时,被害人的过错则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影响不大,相应的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程度一般也不会有所影响。如果是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故挑衅刺激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最后被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伤,则被害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过错影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来说,前者的程度要大,相应地前者影响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程度较大。(发表于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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