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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中环北路PPP项目(上栗段)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江西小毛驴 2017-02-2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总体要求,近期我县启动了中环北路(上栗段)建设。随着征拆工作的推进,当地老百姓关于中环北路的话题也多了起来,从今天起,本平台将陆续刊登关于中环北路及征拆政策方面的解读。宣传工作服务当地,我们在行动!

 

第一次看到《萍乡市中环北路PPP项目(上栗段)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萍中环北路栗建字【2017】1 号)文件,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是《实施方案》中第三条第二款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中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即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具体补偿金额。追根溯源,货币补偿方式首次被定为我县房屋征拆补偿方式的是2016年10月18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上栗县城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文件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方式,俗称“一捶打”,它与以往采用的宅基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模式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安置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都采用货币计价方式补偿。在此之前,可能部分村民已经从网上或者别的县区对该补偿方式有所了解,但我今天还是要带领大家来熟悉一下这一政策。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当前房屋征拆补偿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三是综合型补偿(即前两种方式相结合)。这三种方式中,货币补偿的方式因能满足不同层次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加快拆迁速度、简化房屋拆迁程序,增加补偿安置政策的透明度等众多优点而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就连《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二条中也特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那么为什么货币补偿方式能成为当前房屋征拆补偿的主要方式,其实是有原因的。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买市区的商品房或买当地的返购房完全根据自己意愿选择;三是避免因安置宅基地不合适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目前,开发区已全面实现货币补偿方式征拆,我县上栗镇绕城公路、新城区建设等项目也都实施了货币补偿征拆方式,老百姓普遍反映这项政策好。

在本次中环北路(彭高段)房屋征拆中,我们实际上采取的是以货币补偿为基础,返购为补充的征拆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全部以货币补偿方式拆迁,需要返购公寓楼的,可按《上栗县彭高镇公寓房返购管理办法》(后期的中环北路政策解读系列将对《上栗县彭高镇公寓房返购管理办法》作详细介绍)之规定标准购买可购买面积以内的公寓楼,不需要的可购买面积可自愿放弃。

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有部分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与拆迁安置的关系还存在着模糊的认识,补偿标准如何确定也是多数拆迁户关心的问题。


关于货币补偿与拆迁安置的关系。

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先后颁布过两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根据房地产评估确定的价格,要求拆迁人支付货币,自行到房地产市场购买居住房屋,实际上就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是一种现金补偿的关系,拆迁人不再提供实物住房或宅基地(事实上已经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了拆迁安置),由被拆迁人自己解决。 

 

关于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现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方法通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办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或批准成立的价格评估机构负责对拆迁房屋进行重置价格评估。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评估细则及评估机构、评估师的职业操守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可能出现恶意抬高或者压低价格的问题,否则他们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且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货币补偿到底用什么方法计算?我家房子大概能补偿多少钱?下期小编详细为您解读!

来源:积善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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