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职工退休年龄有关规定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处理

 rockrose 2017-02-24

职工退休年龄有关规定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处理

(2015-09-01 12:16:26)

闫德坤

(2015年8月26日整理)

 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男干部或男工人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正常退休。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转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干部”、“工人”说法发生了改变,这一时期的退休出现很多不规范,于是在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再次明确“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通知首次使用了“法定退休年龄”的说法,这一说法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争议不断,包括劳动保障部门也认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有明确过“法定退休年龄”,于是原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专此就“法定退休年龄”概念请求原劳动保障部予以解释,2001年5月11日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复函原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时,再次强调了原劳社部发[1999]8号中关于“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这一说法。但不管怎样,这个时候工人和干部的身份已经没有明显区分标准,于是福建省在贯彻8号通知时出台了《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明确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工人退休前在干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的新办法。

 接着国家就又出现了大量下岗工人、农民工进城打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续保缴费的情况,于是原劳动保障部在2001年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在原有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新说法,其中规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合同制等参保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闽劳社[2002]81号文)。而原国有企业下岗女职工则可以按照原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54号),选择50或55时申请养老金待遇。

 也就是说,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或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才能作为退休人员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换句话说,这类人员目前没有法定退休年龄之说,只是依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按时申请养老金待遇而已。

2010年,《社会保险法》和《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出台,退休年龄有了更广泛的意义。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或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上述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实际上是给大家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延迟退休的通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退休年龄或者说是申请养老金的年龄条件是明确的。对于我们企业HR操作实务来说,简单讲那就是,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城镇女职工年满50周岁。农民合同制女职工申请养老金待遇的年龄是55周岁。

退休年龄明确了,那到了退休年龄这些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如何处理呢?

我们还是先看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2011年福建省人社厅出台了《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配套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1号),其中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只涉及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算,不涉及劳动关系等问题。

 综上,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均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果想继续使用,建议签订返聘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养老保险的处理建议如下:1、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应协助员工办理养老金待遇享受申请手续。2、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想继续缴费的,可以建议员工到社保流动窗口以个人名义续保。好处有二,一是避免了因在单位继续缴费而引起的其他纠纷。二是城镇职工在窗口续保灵活机动,什么时间满15年什么时间就可以办理退休,尤其是城镇户籍女职工,如果在单位续保,必须缴费至55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3、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又不想继续缴费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取待遇(农民合同制女工必须等到55周岁才可以申请支取)或者转为居民养老保险。

 

当然,到社保窗口续保对于外省农民合同制工人来说可能存在较大障碍,目前规定在社保流动窗口续保的外省农民合同制工人缴费必须满10年以上的才可以。如果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对女职工的年龄要求不是很严格的话,可以使用农民合同制女职工至55周岁,给予缴费便利,利于农民合同制女职工能够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确实无法继续工作到55周岁,但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可以先封存停缴,待55周岁时再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手续。(以上基于福建的落地政策,仅供参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