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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违法建筑的几个具体标准

 az123-4 2017-02-27


(2017-01-18 16:57:46)作者:建设法规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今年9月4日发出《关于大力整治县城违法建筑的通知》。通知中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提出了几个具体的标准,现抄录如下: 

   根据国家和我省土地、城乡规划、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建成区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对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认定。对于历史遗留建筑,按照新法发布执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执行。下列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1982年5月1日至1984年1月5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1990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申请延期以及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临时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四)1988年6月10日后,凡在堤防和护堤地新建、扩建房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违反土地、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其他建筑或简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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