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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

 huadong3368 2017-02-27
导言
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旨在于“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促进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更好地满足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本文结合即将修订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2004〕 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讲解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关于汽车贷款相关报表和项目的填报。

相关概念

1
汽车贷款
《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2
贷款人
《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人的范围不太符合如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类型,需要修订,可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机构主要为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也会涉及汽车,但不是其主营。

3
借款人
借款人可分为法人和个人,法人包括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办法》中“机构”为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

贷款分类

1
按借款主体划分
根据借款主体划分为经销商汽车贷款和购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购车贷款则是向个人或机构(非经销商)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2
按贷款用途划分
《办法》将汽车贷款划分为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3
按成交手数划分
从汽车经销商直接购买的车为新车(一手车),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为二手车。

4
风险控制
《办法》规定“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意见》则对新能源车和二手车首付成数进行了突破,尤其是对购买新能源车构成利好。“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分别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

《办法》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报表填报

1
基础报表
在1104报表体系中,贷款按用途条线分为经营类和消费类2种,只有个人购买自用车,才属于消费类贷款,才可以填报在《G01_VII贷款分行业情况表》[2.21.2汽车]中,很多银行在填报该报表时可能会有一些问题。

首先,借款人如果为机构(非经销商),其购买汽车不可能用于消费,只能用于经营,肯定不能填报在[2.21 个人贷款(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贷款]中,而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填报贷款投向行业分类。

其次,借款人如果为经销商,购买汽车主要为销售,一般行业划分为[2.6批发和零售业],对于是批发业还是零售业主要是看经销商资质和实力,一般一级经销商每次采购车辆较多的分为批发业,4S店和小的经销商分为零售业。

最后,个人购买汽车用于运营,比如跑出租或运输,应填报在[2.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一些小微企业主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汽车,根据其是否作为企业资产判断是否自用,一般根据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填报对应贷款投向行业

2
机构报表
基础报表对汽车贷款分类较为简单,汽车贷款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营业务,报表相对要丰富一点。与汽车贷款相关的报表主要有《S3a_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和《S3f00_汽车金融公司异地业务情况月报表》,而S3a较为清晰的反映了几种类型的汽车贷款。

首先,该报表是一张五级分类报表,全面反映不同汽车贷款的风险分类情况。

其次,该报表将贷款类别分为5大类。分别为经销商贷款、个人贷款、机构贷款、个人融资租赁和机构融资租赁。后四类则按2个维度统计,其一是消费贷款(融资租赁)和商用车贷款(融资租赁);其二是新车贷款和二手车贷款。

最后,该报表将经销商贷款分为3类。分别为批发贷款(库存车采购贷款)、展示厅建设贷款和其他贷款。经销商贷款是指按照《办法》第13条定义,汽车金融公司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展示厅建设、购买零配件和维修设备的贷款。

创新

《意见》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如导航设备、外观贴膜、充电桩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车辆保险等无形附加产品和服务)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笔者理解为放大了贷款的实际成数,因为《办法》在确定贷款乘数依据的是汽车价格。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至于商业银行是否能享受此等优惠,还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尽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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