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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杠杆率

 huadong3368 2017-02-27

新杠杆率

——“1104报表”学习笔记二十四

刘诚燃

(微信公众号:chengran-1980)

阿基米德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整个地球”,充分揭示出杠杆定理在物理学中的神奇妙用。在现实的经济世界中,即使银行只有一元钱资本,如果不把支点位置限定住,它也能成为一个庞大的金融帝国。

一、杠杆率的历史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在整个低利率的市场环境下,很多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工具创新,大力发展低风险权重的表内外业务,导致银行体系积累了过高的杠杆率,使得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的背离程度不断扩大。而危机出现后,商业银行去杠杆化过程又进一步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负面影响,并导致危机加剧。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在2010年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将杠杆率指标引入,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

相对于资本充足率的博大精深,杠杆率可谓大道至简。巴塞尔委员会将杠杆率的分子定义为核心资本,分母直接用表内表外风险资产曝露,杠杆率下限设定为3%。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额的指标,作为风险资本比例的补充指标,为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同时,为银行体系杠杆率累积确定底线,有助于缓释不稳定的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危机爆发后,全球银行业逐步开始了漫长的去杠杆化历程。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对18个国家84家大银行统计数据测算,加权后的杠杆率仅为2.7%,低于监管下限。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等因素,杠杆率指标也曾一度引发争议,发达国家并没有急于推广此后,经过对国际银行监管理念和资本监管框架的反思,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监管框架应当进一步简化,提高规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并于2014年1月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杠杆率监管框架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银行自2015年开始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我国在2011年正式引入杠杆率指标,银监会当年以3号令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杠杆率正式纳入监管核心指标,并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商业银行通过填报1104报表体系中的《G44杠杆率情况表》,以便监管部门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杠杆率情况。

2015年,银监会以1号令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新《办法》”),结合新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计算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规定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银监会在2015年统计业务制度中明确商业银行按照新《办法》报送修订后的《G44杠杆率情况表》。

二、杠杆率的计算

按照新《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分子即为一级资本净额,直接可以取《G4A合格资本情况表》中,[8.2一级资本净额]。

分母则由5个部分组成,分别为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以负数抵减)构成。

首先,表内资产余额要进行调整,扣除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分母中由于扣除了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公平起见,分母中同步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一级资本扣减项不包括商业银行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G4A2.1.9项目)。而填报说明则要求与《G4A合格资本情况表》中[2.核心一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和[4.其他一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之和保持一致,表间核对关系也为“[2.4A]=G4A_[2.A]+ G4A_[4.A]”。笔者认为填报说明和《办法》相冲突,表间校验关系也应修订为[2.4A]=G4A_[2.A]+ G4A_[4.A]-G4A_[2.1.9A]”。

其次,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分别按照《办法》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重新计算。新标准允许衍生产品资产扣除合格保证金;证券融资交易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允许扣去所有抵质押品价值。

最后,表外资产余额也需要进行调整。这次修订,不再要求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则仍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系数为0)。

三、杠杆率修订的影响

杠杆率是把双刃剑,过高的杠杆(或者为过低的杠杆率,把杠杆看成杠杆率的倒数)会导致银行体系变得脆弱,遇到金融危机时会因自我保护导致整个银行体系丧失流动性,对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但在低利率市场环境下,过低的杠杆又会限制银行盈利能力的提升。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金融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杠杆率相对偏低。据测算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高达6%左右,距离监管标准尚有2个百分点的安全边际。我国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应该充分利用现有规则,提高信用风险转化系数低于100%的表外业务占比,在满足监管标准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盈利能力。

所以,笔者认为银监会对杠杆率计算标准的修订,既是从宏观审慎角度控制整个银行业体系杠杆化程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又是从微观普惠角度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为新常态下中国实体经济增长保驾护航。

四、信息披露

修订后的《办法》对杠杆率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的时间要求和格式要求,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其他商业银行要求较高,其他商业银行可以简化披露。

但笔者比较困惑的是银监会官网上公布的《2015年银监会监管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中并没有杠杆率披露事项,建议也予以公布。

笔者利用银监会官网披露的商业银行2014年末相关数据粗略计算出我国商业银行整体杠杆率水平大约在6%左右。主要引用了公布的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净额(9.25万亿元)和总资产数据(134.80万亿元),由于没有表外业务数据,需要推算,因为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根据中国票据网公开的16家主要商业银行票据承兑余额为6.68万亿,占贷款余额比重12.91%,推算2014年末商业银行银行票据承兑余额大约为8.7万亿元,杠杆率为6.4%。考虑到部分未计算的其他表外资产,杠杆率应在6%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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