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4日,银监会法规部草拟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第3条明确“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已有贷款资金”。本文主要探讨续贷业务中的几个细节问题,望能引起银行注意。 首先,续贷业务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甄别续贷业务信用风险。续贷业务本质属于借新还旧,但其前提条件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因此,银行应从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出发,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 二是严控续贷业务操作风险。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正常归还后,借款担保合同将自行解除。因此,银行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应重新落实担保手续,注重前后担保合同的衔接,防止抵质押物悬空。 三是谨防续贷资金违规挪用。银行续贷金额应与上一笔未结清的贷款金额相同,银行应获得企业授权在适时划回续贷资金,避免企业违规占用续贷资金或与其产生法律纠纷。 其次,续贷业务对银行授信管理提出新挑战。 一是挑战银行传统授信管理模式。发放续贷资金需要对企业临时增加授信,新增授信应在办完续贷业务后立即核销,避免在报表报送时点客户的贷款余额超过授信额度,或导致新增授信成为客户的未使用授信额度。 二是挑战银行信用风险计算公式。银行在计算企业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时,不应将续贷增信的风险金额计算在内,同时也避免“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不因临时增信而统计为“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 三是挑战银行流贷资金支付方式。按续贷资金虽然是结清上一笔贷款,贷款资金直接偿还给银行,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贷款支付方式仍可视同为原贷款支付方式。 最后,续贷业务对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难题。 一是续贷前后贷款原始期限以合同为准。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续贷一年,从本质上是属于新发放贷款,因此在按贷款期限分类时,应将原贷款和新贷款原始期限均为一年。 二是续贷后原贷款剩余期限将发生变化。续贷业务由于其特殊性,将会有两种不同的贷款剩余期限计算方法。一种是在续贷合同签订前,银行未知客户是否需要办理续贷业务,因此需按原贷款合同计算剩余期限。另一种是当续贷合同签订后(续贷合同需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签订,且合同中会约定用新发放贷款偿还原贷款),其贷款的剩余期限实质上已发生变化,因为续贷业务并未给银行带来实质性的现金流入,相当于对原贷款进行了展期,因此贷款剩余期限应为原贷款剩余期限加上展期贷款的原始期限。两种不同计算方法将影响银行流动性比例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结果,需要监管部门在业务制度中加以明确。
|
|
来自: huadong3368 > 《文件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