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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给行善造一个高门槛

 岩缝草 2017-02-28
  

莫给行善造一个高门槛

  司法审判通常被视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要有助于降低行善的成本,而不是抬高它。判决要使人心向善,而不是畏善如虎,唯恐避之不及
  继江苏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后,江苏如皋又出现了撞人救人各执一词的新案例。
  但这一次挺幸运。大巴车上装了摄像头。录像一放,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做好事就是做好事,讹诈就是讹诈,一清二楚!
  可是,这也挺悲哀。算肇事还是算助人,荣辱安危,居然就系在那个小小的摄像头上!要没了它,帮人助人,没准儿还就帮出一场不是来,名誉扫地不说,说不定还得破财消灾!
  行善需要随时备好自证清白的工具,这听起来就有几分黑色幽默的味道。这是怎么了?做好事的台阶,怎么眼瞅着越来越高呢?
  有人说,都怨那些讹诈的、碰瓷的!虽然恩将仇报的是极个别,救人帮人反被讹诈的事儿从概率上说百不一遇。但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啊!
  不义之行,哪个时代哪个国家都不能根除;一两个“老赖”,动摇不了人心。关键在于社会的制度设计及公权力会怎么管理赖行、怎么对待“老赖”。
  这种管理和对待是一种导向,往往会对道德生态和人心造成深广的影响。其中,司法审判的作用尤为重要。它通常被视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要降低行善的成本,而不是抬高它。判决要使人心向善,而不是畏善如虎,唯恐避之不及。
  具体地说,应该在程序上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不可随意倒置举证责任,让行善者承担搜集证据自证清白的责任;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建立在确凿的证据之上,特别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格外严密。事实无法认定,证据存在疑点的,应当疑罪从无。这既是法治的精神,也是对善行的保障。
  《吕氏春秋》记载,鲁国有条法律,凡鲁国人在外国沦为奴隶了,谁给赎出来,这钱国家出。子贡自己出钱赎了人,结果却受到了孔子的批评。本来赎人就算行善,你给提升到自己出钱才算;鲁国人人都能做到的事,结果你给抬高门槛,非大财主无法企及。子贡啊,你考虑到社会后果了吗?
  莫给行善造一个高门槛,把老百姓挡在外边。特别是别用司法手段造这个门槛。让人们能心无挂碍地做好事,这不能算是高要求吧?(知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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