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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里上海近3000人报警遭家暴,说好的“执子之手”呢

 抹云阁 2017-02-28

 


到今天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满1年。今天下午,上海市妇联、市法宣办、市司法局举办的“遇到家暴怎么办?——《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O2O法治沙龙”披露一组令人吃惊的数据。

2016年3月1日至11月底,上海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处置家暴类矛盾纠纷2700多起,开具“告诫书”44份。


全市法院共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06件,结案99件。其中,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5件。

wtf?这么多人被家暴,

说好的“执子之手”呢?

对付家庭暴力的正确姿势是神马呢?

遭遇家庭暴力时,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向110求助。


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需要伤情鉴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验伤单鉴定伤情。


根据家暴情节的轻重程度,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


家暴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将告诫书送交当事双方,并及时通知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应该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做笔录、验伤,一来是不姑息家庭暴力,二来也是为自己的维权固定证据。


除了报警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向居村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同时采取手机录音录像、求助邻居获取邻居的证人证言等方式将施暴方的暴力行为记录下来。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对于受害者来说,它是一道护身符;对于施暴者,它是一道紧箍咒!那么如何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会太麻烦?

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向法院申请。一想到上法院,立案审理执行,整个流程走下来会不会很烦,时间会不会很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会太麻烦。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陈某某和潘某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潘某某对陈某某有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在双方婚后不久,潘某某酒后因琐事用背包摔陈某某致其膝盖受伤。2015年底,潘某某酒后与陈某某母亲发生争吵并损坏了家中的物品。2016年3月5日,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次日,双方又因琐事产生争执,争执中潘某某摔坏手机,且对陈某某有推搡的行为,致陈某某受伤,后陈某某报警并前往医院就医、验伤。


陈某某申请称,潘某某婚后有多次家庭暴力行为,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潘某某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证明潘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陈某某提供了报警记录、医院就诊记录、检查报告及医疗发票。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陈某某的申请。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某对申请人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五个月内有效。


【典型意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上海法院审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案件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时,徐汇法院立案人员要求陈某某填写《涉家暴案情提示单》,提示单详细记录了立案时间,精确到分钟。立案庭在两个半小时内将案件移交至民一庭。民一庭接收案件后,迅速将案件交由承办人。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在3月8日到法院听证,并于3月9日作出裁定。



男人被家暴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9成是女性,但也有男性被家暴。男性被家暴一样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某,男,现已84岁;被申请人万某某,女,现已73岁,两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人与妻子于1984年结婚,婚后不久其妻子便因为一些小事与之争吵不休,甚至跑去其工作地点大叫大骂,诽谤他的名誉,他一直忍气吞声。


王某某1995年退休后离开工作地点南昌回到上海生活,其妻子霸占其退休金和奖金,逼迫其出去打工赚取生活费用。2015年初,王某某已80多岁,年老体弱,疾病缠身,没有劳动能力,被申请人不但没有对其加以照顾,反而变本加厉,对其打骂升级,在半夜三更对其进行辱骂,强行倒掉饭菜,掀掉棉被,砸烂手机,让其忍饥挨饿,受冻受寒,且经常对其拳打脚踢,用棍棒将他打得青紫血肿,伤痕累累。


2016年1月底,妻子再次殴打王某某,至王某某颅脑出血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其妻子这种行为使其遭受精神上,肉体上的长期折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此案是一起由男性家庭成员不依附其他诉讼而单独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长宁区法院发出的第一个男性家庭成员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有“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但申请时要依附于离婚、抚养等诉讼,但现实中,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生活琐事导致的家暴情况并不罕见,很多情况下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到家庭暴力,因被恐吓不敢、因羞耻不愿、因不忍心不想而未能提出离婚,因未提出离婚等诉讼,家暴等行为常常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及遏制,弱势群体一方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保护裁定做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



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不一定都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申请人称,其现居住于已故父母遗留的上海市长宁区长宁支路306弄的房产内,因该房产涉及父母遗产分配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矛盾,被申请人从去年5月起总计13次至该居所及工作单位对其进行打骂、侮辱、恐吓,砸坏居所及单位物品,使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2016年8月17日,申请人发现家中存在煤气泄漏情况,维修人员上门修理后表示煤气泄露可能是人为造成,申请人以保障自身安全为由,向居委会反映此事,被申请人得知此情况后,于2016年8月21日冲至其居所,以煤气一事为由,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致申请人脸部、颈部、手臂多处软组织受伤。

据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威胁其生命及财产安全,影响其声誉,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一并提供照片等证据。

【裁判结果】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的首要条件为“发生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家庭暴力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故意实施的,以发生身体暴力及言语暴力为客体内容的,具有暴力行为客观上的违法性、持久性、控制性、恐吓性、后果严重性的行为。


本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系同胞兄弟姐妹,属家庭成员关系,但因双方未实际共同居住,虽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因父母遗产继承产生较大矛盾,并进而上升为多次肢体冲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故意实施具有一定持续性的身体暴力及语言暴力,但该行为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故不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新民晚报记者 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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