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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也说道路交通事故五十三条

 吴遇能比 2017-02-28

原创|也说道路交通事故五十三条

从2009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该规定自推出以来便有着许多的争议与亮点,本文主要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五十三条,即: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该规定的出台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一个亮点,因为按照老《规定》,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而新《规定》中则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然亮点之说,只是理论界的一面之词,或者说是有的行政机关的片面的看法。

原创|也说道路交通事故五十三条

因为在公安机关看来,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那么其原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复核任务则随之消失,工作量锐减不用说,并且还给社会留下了巨大的隐患,试想一下,一方当事人申请复核肯定是对原处理决定不服,而处于某种目的,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向法院起诉,那么复核程序终结,申请复核的当事人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没有被允许充分行使复核权的当事人是肯定不会配合法院审理的。这造成如下几点隐患:第一,为公安机关的腐败留下来伏笔,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由于某种原因故意给一方当事人开除极为有利或者极为不利的鉴定,然后再鼓励相关受益方去赶紧起诉,这样所有的责任与压力都会推到法院的一方,虽然这只是少数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有的,我们应该有充分的认识与思想准备;第二,法院的审判工作无疑会陷入一个十分不利的境地,如果法院按照原公安机关的鉴定去审判,那么公民之间的矛盾根本就没有解决,认为收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的一方必然会上诉,更极端的情况便是上访,或者在法院门口或其他的场所闹事。如果法院不按照原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去审判,那么法院的判决可能就失去了最原始的证据来源,众所周知法院是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的。总而言之法院怎么判决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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