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0《日本统计参考资料》:日本劳动力调查情况简介 郭奕康 日本从1946年7月起开始组织实施全国性的劳动力调查。1950年4月,根据统计法(昭和22年法律第18号)的规定,把劳动力调查列为指令统计(第30号)调查。该项调查是根据“劳动力调查规则”(昭和58年总理府令第23号)组织实施的。其目的在于了解全国的就业、失业、劳动力的质量和劳动力的需求等情况。 日本劳动力调查的范围包括居住在全国行政管辖区内的全部人口。但外国的外交使团(包括随员及其家属)和外国军队(包括其家属)均不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 劳动力调查系采用抽样调查。作为指定调查地区每月约抽取2,900个调查区,全国约抽取4万户样本户、人口数为15万人(其中l5岁以上约10万人)。 劳动力调查按月进行,并于每月的最后一天的前一周为调查期间。12月份20~26日为其调查期间。同时,以每月最后一天以前为基准,调查本月迁出入者和死亡者的情况。 劳动力调查项目如下, 1、关于所有家庭成员的调查项目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与户主的关系。 2,关于15岁以上家庭成员的调查项目有配偶关系,月末前一周的就业状态、工作单位的名称,经营组织及事业的种类、所属企业全部的就业人数.工作种类,职务,一周的就业时间,调(离)职的意愿和求职状况。 3,关于家庭户的调查项目有家庭户的种类(耕地面积)、15岁以上男女和15岁以下成员的人数,家庭成员的迁移状况。 就业状况系指劳动力的就业、休业和完全失业等而言。 “就业者”即为实际从事工作者与休业者之和。所谓“从事工作者”系指在调查期间内从事有工作报酬(所得)或经营利润,其工作时间在1小时以上者或从事自家经营事业5小时(1周)之无酬家属工作者; “休业者”系指虽已有固定性工作.但因其他原因暂时未从事工作者而言.在休业期间仍然获得有工作报酬或经营事业利润。如雇主在调查期间内暂时休业(不包括独资经营休业者)亦应当作休业者; “完全失业者”系指15岁以上的劳动年龄人口未经实质就业的,并在调查期间内进行求职活动者。原则上劳动力调查所应用的就业或非就业的定义与国势调查所订的定义相同。 劳动力调查的方法是: 1、总理府统计局从国势调查区选出调查地区,并指定各都道府县内所管辖的调查地区。 2,指导员应向调查员说明调查区内的有关情况。 3,调查员应熟悉调查区内的环境情况,掌握调查区内调查日前一个月15日以来所有住户的情况,编制抽样单位名册和调查区地图,并及时提交给指导员。 4,指导员根据抽样单位名册,进行摸底调查。 5、在调查期间的前3天,调查员要对被调查户逐户进行访问和确认。 6、领取调查表的各家庭户要根据预定的方法,记下必要的事项。 7,调查员在调查结束后的3天内要再次访问被调查户,检查其所登记的调查项目并收回调查表。 8,调查员对全部收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和整理,确认无误后提交给都道府县。 9、指导员审查完全部调查表后,提交给总理府统计局。 总理府统计局将各都道府县报送来的调查表进行人工复核和汇总,然后输入电子计算机并录制成磁带。 汇总结果用“全国劳动力调查月报”迅速公布。为了扩大资料的应用范围,还将全国每年平均数按都道府县分别编印各地区“劳动力调查年报”。 至于有关全国人口数以及15岁以上劳动年龄人口数系根据人口动态的统计数据直接推算.劳动人口、劳动力参与率(劳动力人口数/劳动年龄人口数×100),失业率(完全失业人口教/劳动人口数×100),失业者的动向,就业者的行业和职业别、就业者的职务和就业时间等的推定值,则均按调查的教字计算。 注:1,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外事司 2,本文刊于《辽宁经济统计》1987年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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