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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护的禁忌及技巧

 荷香月暖 2017-03-01

律师在法庭上提问对方而被禁止的语言叫做什麽?

故意诱导我方当事人回答问题

不管是法庭辩论还是现实生活中的争论,有些缺乏修养的人往往出言不逊、肆意侮辱对手。对付有这种辩论风格的人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坚决地反击,那么怎么样反击这些语言侮辱我们的人呢?今天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辩论反击语言侮辱的小策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上反击语言侮辱策略   (一)正面警告。   辩论者虽然口出狂言,恶语伤人,但其内心空虚,犹如纸老虎一戳就穿,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可采取正面警告的方式,就可以令其收敛自己的言行。一般说来,这种口出狂言者都有其弊病,即企图以势掩盖自己的弱点,因而只要正面对其警告,他就自然就会收敛其言行。   (二)借形反击。   辩论对手怎么侮辱你,你也按着他的语言形式反击他,这是对付语言侮辱的最好方法。例如,有个佣人到主人家去做工,一进门,主人就对她说:“如果你不介意,就叫你阿姝(猪),这是我从前那个女佣人的名字,我不改变我的习惯”,女佣人轻轻地回答说:“我也喜欢这个习惯,如果你也不介意的话,我就叫你马先生,这是我以前的主人的名字。主妇用原来佣人的名字称呼新佣人,这是对女佣人的人格侮辱,一种极不礼貌的行为。聪明的女佣人采用借形反击的方法也用原来主人的名字称呼新主人,十分得体,使女主妇哭笑不得。   (三)棉里藏针。 有些论辩者面对别人的语言侮辱,采用棉里藏针法,即看似温和而实际强硬的方法予以反击,往往会收到好的效果。如有位傲慢无礼的人和一位书生狭路相逢,傲慢者:“对于一个傻子,我是绝不会让路的!”书生:“我正好相反,我会让的!”   (四)幽默诙谐法。   运用幽默诙谐的方法反击别人的语言侮辱,更具有强的攻击力量。回答幽默诙谐,含而不露,而不是强烈地讽刺了对方卑劣的灵魂,方能显示出了强大的攻击力量。如有位惧内绅士被太太臭骂一顿后,又被一盆冷水泼在头上,其不愠不怒,而对围观邻居笑答:“我知道,打雷过后必有大雨。”此法在某些场合可使自己摆脱不利的尴尬局面。   (五)因果互证。



女子庭审时不满对方律师口气 将其告上法庭

2008年02月24日11:41   法制网—法制日报    http://news.qq.com/a/20080224/000794.htm

2月18日上午9点30分,杨秀芳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的律师薛武、实习律师杨高峰一案(本报2008年2月3日报道)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此案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杨秀芳申请法庭审理以不公开形式进行,而杨秀芳并未出庭。

杨秀芳将案件重点由起诉书中的“以上侮辱性的语言,贬损本人”转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并向法庭提供三个证人和庭前没有交换的一摞证据。

应杨秀芳要求,第一个出庭的证人是在杨秀芳担任董事长时,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代理的众业主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委托代理人。这位证人是为了证明“薛武、杨高峰身为律师,知法懂法,在起草起诉状时,不查明事实真相,在诉讼文书中故意采用以上侮辱性的语言,贬损本人,利用起诉状在法庭上多次、故意对我进行个人人身攻击,特别是宣读起诉状的口气引起原告及旁听群众的呼应,煽动、误导群众的不良情绪。”

被告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委托的代理人裴愚律师认为,这位证人自称是杨秀芳的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用的销售部经理,与杨秀芳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第二、第三位证人也分别因为是汇金公司员工,及没有出示身份证而没有被法庭允许出庭作证。

薛武律师向法庭陈述了2007年8月30日上午,众业主诉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房山法院开庭的情况:“庭审开始时候,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突然提起反诉,法庭决定休庭,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引起广大业主不满,后来法院领导出面承诺不再改变审判程序,后案件正式开庭;在庭审中,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自己提交的证据是公司内部文件,只同意给法庭看,不同意给业主一方质证,为此,法官严厉训斥了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外,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质证过程中多次不能出示证据原件,声称没有准备好,又遭到法官的训斥;在庭审后,因不满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针对业主刘某案件的措辞,刘某的父亲严厉警告了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险些酿成对骂。当天,我们的代理言行自始至终有理、有利、有节,也没被法官制止过,更谈不上训诫。杨秀芳一直没有出庭,后来她是如何误认为我在庭审过程中对其有人身攻击的,有可能是轻信了他人的蛊惑。”

在质证杨秀芳与美国总统布什合影到底是真是假时,裴愚律师认为杨秀芳与布什总统的合影是真是假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其是真是假都不影响本案的定案结果。“首先本案应当理清的是杨秀芳与三被告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被告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承担者应是被代理人众业主,而不是三被告。其次,众位业主在起诉书中表达的对合影的怀疑,不管其合影是否真实,都没有侵权可言。这种怀疑是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严重的违约行为使客户不得不产生的怀疑,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反应。”

“本案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事实上均不能成立。”裴愚律师最后说:“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开庭审理在当日11:30左右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法庭辩护的禁忌及技巧


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法庭辩论语言是指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控诉一方与辩护一方在法庭这个特殊的辩论场所,围绕着一个特定案件,以辨明是与非、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目的,相互辩论所使用的语言。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庭辩护的禁忌及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法庭辩护的禁忌及技巧

  辩护口语表达十五忌

  法庭辩论的维护一方口语表达,切忌以下15种作法:

 ①忌鼓动性和煽动性;②忌变成政治报告或学术报告;③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条款不熟,司法口语表达方法不熟;④忌辩护人进入被告人“角色”;⑤忌无话找话辩;⑥忌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⑦忌讽刺挖苦对方;⑧忌用排比性的修辞手法组织言辞;⑨忌将阴私细节、保密材料捅出去;⑩忌随意为被告人请功摆好;⑾忌重复被告人的脏话、黑话;⑿忌已知的不说、新知的穷;不知的乱说;⒀忌手舞足蹈;⒁忌尖着嗓门叫或蚊子似的只发出嗡嗡之声;⒂忌违背法律、不顾事实地狡辩或诡辩。

  公诉方在法庭辩论时的注意事项

  “5不”:不错辩、不乱辩、不强辩、更不可诡辩。

  “5答”:

  ①对案件定性有分歧的要答辩;

  ②对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要答辩;

  ③把客观现象说成犯罪主因的,必须澄清,予以答辩;

  ④要求从轻、减轻的理由不充分、不适当的,要据理依法予以答辩。

  ⑤对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有损四项基本原则的,决不让步,必须答辩;

  “5不答”:

  ①理论性学术的问题,不宜在法庭上答辩;

  ②与本案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不予以答辩;

  ③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指出根据,不予答辩。

  ④起诉书和公诉词已经阐明,辩护人再提出来的,不予答辩;

  ⑤双方在定罪量刑的原则问题并无分歧,对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问题,不予答辩;

  公诉方口语表达的主要技巧

  公诉方指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请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检察人员一方。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口语表达技巧是为提起公诉的目的服务的,这种表达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庭前设题,有备无患。公诉人在参加法庭辩护之前,就本案有关问题,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或问题而事先设计好题目和答题要点。设题方法一般有:

  第一,纵向设题,即按公诉词表达的顺序(事实、证据、理由、结论)设题;

  第二,横向设题,就犯罪要件、证据、认罪态度和准备适用法条等方面设起;

  第三,重点设题,根据本案辩论的焦点抓住一两个关键问题(如定一罪还是二罪,此罪还是彼罪,是否属于自首等)设题。

  2)预料必辩,先发制人。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把辩护人可能会竭力反驳的问题(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等),主动地巧妙地带过,把话讲在辩护人的前头,使辩护人处于被动地位。

  3)步步推论,环环紧扣。公诉人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从事理上、法理上,紧紧扣住犯罪构成要件,一步步地加以推论,顺理成章地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及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必然结论,同时使犯罪事实与适用法条紧紧相扣;让辩护人无言可辩。

  4)唇枪舌剑,直破要害。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故意颠倒事实、纯客观归罪、蓄意夸大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等手法所进行的反诘,公诉人严密组织言辞,对准反诘的症结加以反击,使其在铁的事实、证据和不容置疑的法律面前无言以对。

  5)理出头绪,点面结合。公诉人以冷静的头脑、清晰的思维,敏捷地捕捉住对方辩护的众多问题的核心,从速加以分析,重点进行解剖,驳倒其核心观点后,其他关连的问题略加提及就迎刃而解了。

  6)言词铿锵,以理驭情。当被告人的罪行引起群情激愤的时候,或当辩护人的言词把在场人激烈的时候,公诉人不附和群众的情绪波动,切实做到以理智驾驭感情,始终以确凿而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斩钉截铁、铿锵有力的法言法语,用义正辞严的语调,体现公诉人的立场、观点和态度,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反驳,以达到公诉人之目的。

  7)重大分岐,跟踪辩理。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因公诉人辩论失利,而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代表,针对一审辩论双方口语的原则分岐(如定性上、一罪数罪上、量刑上等),跟踪加以辩论,以求达到对此案的公正合理的处理。由于跟踪反驳的对象,不仅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且主要是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因此反驳时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针对性地摆明事实,举出证据,说清道理,表明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执法必严,重大原则分歧不让步的鲜明立场。

  8)利用矛盾,破中有立。某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或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在二审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充分利用一审所判与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实之间的矛盾,上诉与抗诉在犯罪事实或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说法的不统一等,巧妙的组织抗诉词的内容,一针见血地点出多种矛盾,使一审不当之处,上诉人错误之处,辩护人辩驳难以置信之处,得以纠正,从而达到司法口语表达的目的。

  9)阐明事理,嘎然而止。在法庭辩论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7个要素都详加揭露了,证人多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已经被告人和证人辨证无误,但被告人就是死不认帐,辩护人仍作种种狡辩,这时公诉人可就犯罪事实的关键之点再次用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并斩钉截铁地声明:“我的辩论发言到此结束!”让合议庭去合议决定。

  10)肩挑双职,婉转纠正。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负有双重职责:既是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人。当辩护人的言辞离开法律与事实,发表不利于本案正常审理的煽动性的“法庭演说”时,公诉人应立即以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身份,建议审判长阻止辩护人的“法庭演说”,回到法庭辩论的正确轨道上来。

  11)推出数据,釜底抽薪。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用数据说话,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主要问题的论争,获得辩论的效果。公诉人运用这一方法,有两个前提,一是对本案定性准确,二是运用的数据可靠、计算方法科学。常用的数据包括被告人年龄、犯罪人数、犯罪事实中实物数、现金数、行为动作数,引用法条序号等。

  12)当庭借话,立即反驳。公诉人当庭借用他人言词中对公诉人反驳对方有用的原话,立即组织在自己发表的言词里,反击对方的诘问或阐明自己的观点。借用的原话包括审判人员宣读材料的原话、被告人的原话、证人的原话等。⒀结枝末节,不予置辩。在法庭辩论中,在定性上、事实上、证据上、适用法律上、量刑上、辩护人已无话可辩,仅就某个具体细节或认罪态度上作些常规性的维护,这时公诉人可以少辩或不辩,因为公诉口语表达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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