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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摔伤能否算工伤?一个合理的时间节点是关键

 HE时光飞逝 2017-03-01

季某在某机械锻造公司担任机械修理工,由于经常要修理各类机器,身上总是沾满了油污,季某便养成了在下班后先去单位浴室洗澡的习惯。2016年6月21日,季某如往常一样在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但在出浴室时由于地滑摔倒在地,造成右侧第五肋骨骨折。2016年9月12日,季某就其上述事故伤害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2016年11月23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季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该机械锻造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当地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该机械锻造公司仍不服,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季某在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之前或结束工作之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如果在这个合理的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则应该视为在工作时间或由于工作导致的伤害,所以应该算工伤。收尾性工作便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工作。

本案中季某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是否属于从事收尾性工作呢?

劳动者享有工作卫生权,用人单位是实现职业安全卫生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季某系该机械锻造公司的维修人员,因工作中经常接触机油,身体上总是沾有油渍,洗澡便是其完成工作后合理的需求,故季某洗澡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并非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而且季某的洗澡时间是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也是在公司的浴室内,所以季某在浴室摔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机械锻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认定该类工伤情形时要考虑到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与职工日常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从事该预备性、收尾性工作的时间的合理性。如果季某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和同事休闲娱乐数小时后再去洗澡,超出了合理的时间,便难以认定为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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