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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安全(LA)标志及所谓“三证一标志”

 海鸥010 2017-03-02
 到目前为止,经常都听到有人卖PPE的时候,要求“三证一标志”,我们也有些客户这样提出要求,这样是否准确?
以下是我个人对LA及三证一标志的一些认识:

1.三证一标准的来源: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doc       2010-11-9 12:14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连接可见全文http://www.:808 ... entDetail.jsp?id=29

规定中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规定: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鉴定证已经在2005年开始就停止办理。

可以看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已经不再使用。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于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颁布,规定三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以下连接是全文:http://www.:808 ... entDetail.jsp?id=54

由此可见,所谓的“三证一标志”已经不存在至少说是不准确,如果非要说是三证一标志的话,我们可以说是:LA证书,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有的厂家可能两个是合起来的),安全标志。

所以,我们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询厂家是否具有安全证书和标志:http://www./la/,若无法查出,则不是合格的供应商;

2.若查询成功,则果求供应商提供LA证书复印或扫描件、检测报告,并核对所购买的PPE是否与其LA标志号相一致;

3.验货时检查:LA标志、合格证、监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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