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为人盗取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

 观心破执 2017-03-02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读卡器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且偷记秘密,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该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同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现金数额较大,行为人同时违反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由于伪造信用卡是手段,骗取钱财是目的,二者构成牵连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  词】

刑事 侵犯财产 信用卡诈骗 利用信用卡 伪造金融票证 牵连犯

【基本案情】

X20135月,以虚假身份在上海某超市超市担任收银员,利用其收银员身份在顾客刷卡时用读卡器复制顾客的银行卡信息且偷记密码,将顾客的信息复制为伪造的银行卡。20139月张X在陕西华阴市取现金3.5万元,使用的信用卡信息来自于盗取受害人朱XX的银行卡,此后,张X在中国银行安阳市文明大道支行取现金2万元,使用的信用卡信息来自于盗取被害人篠崎XX(日本籍)银行卡,同时转款4万元至其银行卡上,其后张X又从该银行卡上取走2万元现金。后张X准备再次使用银行卡取钱时被抓获,除此之外,张X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1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112月刑满释放。公诉机关以张X的犯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顾客信用卡信息,复制成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数额较大,在此情况下,应否认定为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张X退赔被害人朱XX人民币3800元,退赔被害人篠崎XX人民币两万元。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信用卡诈骗罪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犯罪行为中的“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其中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种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行为人利用读卡器并偷记密码,复制出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而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对自己伪造信用卡又使用的行为定性理论界存在着争议:其中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其中牵连犯说对何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结果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而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前者无数额限制,而后者有数额限制。二者虽然法定刑相同,但显然伪造金融票证罪对行为人更为严厉,因此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伪造后使用的,若数额较大,定信用卡诈骗罪,若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对此,通说认为,如果行为人单纯为了本人使用信用卡而伪造的,使用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牵连犯;至于在牵连犯情形中,何为重罪,应当以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和适用的刑种、刑期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如果二者程度均相当,为整体体现危害行为的特征,以结果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就是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形成了牵连关系,即伪造信用卡行为是手段,而使用信用卡骗取钱财是目的,而牵连犯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或数额大小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分别确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目的不限于使用信用卡骗取钱财,还存在着出售等目的,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行为人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复制成的伪造信用卡,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盗得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由于两个行为存在着牵连关系,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因此行为人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本罪与他罪的界限·与信用卡诈骗罪 (S040305071)

【罪    名】 信用卡诈骗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一起诈骗犯罪典型案(2015124日)

【检  码】 P0914+5144HAAYLA0314B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5月份,被告人张X伙同他人事先预谋后,以虚假身份在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店应聘工作。其利用担任该超市收银员的身份趁顾客刷卡时利用读卡器盗取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并偷记密码,并在广州利用盗取的信息制成伪卡。2013918日、19日,被告人张X使用其中一张利用盗取受害人朱XX银行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在陕西华阴市取现金3.5万元。当月20日晚,被告人张X使用另外一张利用盗取被害人篠崎XX(日本籍)银行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安阳市文明大道支行取现金2万元,另转款4万元至张X所控制的银行卡上,随后张X又从其所控制的该银行卡上取走现金2万元。当张X在另一家中国银行准备再次取钱时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现金71200元、银行卡8张、不同姓名的身份证7张、口罩4个、帽子1个。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1200元,退还受害人朱XX31200元,退还篠崎XX40000元。另查明,张X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18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11218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的行为属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X退赔被害人朱XX人民币3800元,退赔被害人篠崎XX人民币2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获得更多案例资源,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关注即可!

或者扫描二维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