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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消防栓内无水延误救援时间,物业被判赔偿业主火灾损失

 今夜无眠了 2017-03-02

小区消防栓内无水延误救援时间,物业被判赔偿业主火灾损失

业主家中起火,却发现楼整个楼层的消防栓全部没有水,由于延误救援时间导致巨额损失,对此物业公司应承担多大责任?

李军是花园小区的业主,安安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载明:”…消防监控管理:1、定期做好消防器材、监控设施的维护检查,并做好记录…4、电子监控在无故障下正常运行,监控死角、系统例行养护和技术故障修复期间或配件无法及时购置除外…”。安安公司出具的”业主服务指南”载明:”…我们特向全体业主承诺:…消防设备完好率100%,消防供水率100%…”。

案发当日20时15分,李军的房屋内发生火灾,其接到电话五分钟后到家打开房门,发现主卧室东墙冒出火头,后发现6号楼整个楼层的消防栓全部没有水。消防官兵经过半小时通过其他消防措施将水引到火灾现场,20时55分才将火扑灭,家中财产均被烧光。李军认为安安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服务义务,违反了“该小区的消防设施完好率达100%”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安安公司赔偿房屋装修损失、物品损失合计44万元。

诉讼中,经鉴定李军房屋内财产评估价格为7万元;房屋装潢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审定金额11万元(工程未考虑折旧系数)。

安安公司辩称,被告对火灾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能及时救火的原因是原告当时未在附近,物业及消防队无法以最快速度进行扑救,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全部的管理职责,将火灾造成的损失最小化;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不对两原告的火灾损失承担责任,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涉案房屋发生火灾时,被告安安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未做到消防器材、监控设施等维护检查义务,致消防栓内无水,延误救援时间,应承担由此造成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涉案房屋起火原因为“可排除外来火源、可排除遗留火种、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不能排除卧室东南角东墙中部显示器直径到南侧外窗所在范围内电器起火引发火灾”,起火地点为主卧室,事发时,涉案房屋内无人,原告亦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涉案房屋财物、装潢的价格及使用情况、被告安安公司的违约责任等,故酌定被告安安公司赔偿原告财物及装潢损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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