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李粉玲: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探讨

 道德是底线 2017-03-03

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文章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李粉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严格依法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表现,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制度,对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现状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法律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之前,主要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虽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公正、严格、规范行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状况总体来说还不能令人满意,且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尚是有限的监督,这种有限的监督也存在工作开展难度较大的情况。造成这种局面,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案件线索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检察机关反映的少,检察机关只能依职权自行发现线索;二是监督上有盲区。从当前情况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主要是依职权发现案件线索,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审查处理,对未发现的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存在着监督盲区。同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提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先提出检察建议,再提起诉讼。在现实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虽然采纳检察建议并进行回复,但对检察建议在落实上还不到位,对能一时解决的问题及时落实和整改,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在履行职责上不是很积极。三是人员配备不足。基层检察院都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合署办公,普遍存在人员配置偏少现象, 仅仅依职权发现获取案源难以保证监督职能的真正发挥。加之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并受传统监督观念的影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更注重民事方面的监督,却往往忽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即便及时改变观念,也存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力不足的现实局限性。

二、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1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构。目前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立足于在诉讼领域对审判权的监督,为纠正法院生效裁判错误、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监督,对行政执法行政的监督只涉及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违法行为。为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应成立专门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机构,可结合大部制改革,在检察机关设立行政执法监督部,专门负责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2、与行政执法机关共享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需要及时查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充分掌握行政机关的执法信息。通过建立与行政机关的信息联系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共享平台,争取行政机关有关部门的主动配合,消除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抵触心理,达成监督与配合共识,共同打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3、探索建立事前监督与提前预防制度。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可与本单位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合作,一起深入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积极查找监管环节的体制漏洞,警觉执法人员的违法苗头,及时向该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等书面文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控措施,规范执法行为。通过此项措施可以实现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与提前预防,将违法后果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4、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评查活动。评查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是否规范、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执行是否到位、有无其他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等。评查工作定期开展,定时反馈,定点回查,保证评查效果。在评查中,以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为核心,以评查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为抓手,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积极履行职责,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群众满意度。

5、建立和完善内部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应与时俱进、转变理念,真正把民行检察这个薄弱环节摆在检察工作的战略位置。这个薄弱的工作领域将是最容易出成绩、最容易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民行检察部门在开展各种行政违法行为调查工作时,善于加强与本院控申、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本院其他部门获取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线索,建立案件线索梳理、移送、办理、反馈一条线制度,促进本院内部资源的整合,发挥团队合作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内部协作机制,实现单层监督向多层监督转变,增强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6、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机制。上级检察机关是下级检察机关的主心骨和坚强后盾。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时,难免会碰到一些法律关系复杂、行政机关干扰监督的案件,这时应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作用,上下一体,统一行动,整合辖区内的民行检察部门办案力量,实现上提一级办案或者是异地办案的措施,体现出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强硬态度和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基层检察院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时遇到强势行政机关的对峙、干预时,市级检察院直接主办,并可调动辖区内其他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的骨干力量参办,形成一体化违法行为调查机制。

7应其他救济优先,检察监督在后。行政违法行为如果能够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优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行政内救济优先和诉讼救济前置,有利于快速、便捷地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作用,合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各种纠错机制的集合效应。只有在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未能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介入。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或违法不作为的,应先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行政机关拒绝纠正的,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8、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方面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监督地位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也是检察机关对处于行政法治领域内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公力救济进行探索的体现。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高检院、省院已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民行检察部门应严格依据该办法,积极办理一批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