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这么一回事,说有人向他借了50万元,也在房管局办了抵押,但最后这个债务人不还钱,还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这个房屋抵押登记,此人非常气愤,抵押白做了?问咋办? 本律师问了他几个问题。 1、什么时候借的钱? 答:2010年3月份的时候。 2、抵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1年,就是借款期限。 3、有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这个债务? 答:想着有抵押,他也没钱,几年了也就一直没找他要,最后打电话要账的时候,这个债务人竟然说超期了。也承认几年没找债务人要过钱(估计被录音了),债务人就直接说不还了。 明白了。 本律师告诉他,很可能会产生这么一个后果,这个抵押登记可能会被解除。 为什么? 讲一下理由: 这个债务人的还款期限为2011年3月,因此债权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到2013年3月(两年),这中间,如果债权人有主张过债权,那诉讼时效可能中断,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这个债权人没有证据也自认了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过借款,因此上述债权可能已经过诉讼时效了。 过了诉讼时效,产生一个最不好的法律后果,就是债权人的诉权还存在,但是要求偿还借款的实体权利得不到保障了。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个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没有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会消灭的。这个债务人也就是抵押人去法院起诉,要求办理解除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很有可能会支持的。 九楼律师建议:说了很多次,权利要及时行使,不管这个借款、担保、抵押,都是有期限的,及时中断诉讼时效,非常有必要! 更多咨询,请搜索微信ID:wxp20101028,济南王晓鹏律师(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咨询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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