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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大全

 涂鸦吧 2017-03-04

一: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和特征

1).产生

美国:1927年 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汽车责任强制保险

英国:1931年 英国开始强制实施汽车责任险

日本:1955年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

中国:2006年7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8年2月 实施新的费率和保险条款

2).特征

(1)强制性——法律规定

(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限额科学

(3)不可选择性——绝对强制

(4)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5)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6)公益性——政府行为

二: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细则

1.基本定义:

基本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保险责任及责任限额:

被保险人有过错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各责任限额内所包括的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

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

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4)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垫付与追偿:

保险人垫付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5.基本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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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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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

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1)、上一保险年度,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10%~15%);

(2)、上一保险年度,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20%~60%);

注: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交强险最终保费计算方法

交强险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

举例:假设某辆五座家庭自用小轿车投保交强险,其标准交强险保费为950元。

(1)如果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次,“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0%;

(2)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30%(即10%×1+20%×1)。

该车辆在上一年度最终费率浮动系数为1.30,即:(1+0)×(1+30%),应缴纳保费1235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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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一、交强险无责代赔处理原则

1.定义:

无责代赔”:是一种交强险简化处理机制。即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项下代为赔偿。

(1)仅适用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损失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不占用普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事故涉及多方车辆的,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延伸:二、交强险的互碰自赔原则

1.定义:

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为配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功能和作用而联合推出的又一项全国性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

2.适用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5)单方肇事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涉及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6)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进行清算追偿。

注意事项:

1)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方车损进行赔偿。

若事故经交警处理的,被保险人可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直接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

若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经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核对碰撞痕迹。

(2)保险车辆在异地发生互碰事故,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应由当地交警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由保险公司查勘第一现场,方可按“互碰自赔”方式赔偿。

(3)双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需明确。事故对方车辆不明确的,应按找不到第三方处理。

7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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