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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公司与总公司究竟是一个纳税人还是两个或者多个纳税人

 songsgt 2017-03-04

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公司与总公司究竟是一个纳税人还是两个或者多个纳税人

2017-01-09 08:34:36来源:会说作者:胡俊坤 添加收藏

【本节提示】鉴于建筑资质等方面的原因,建筑施工企业往往采取总分公司架构.营改增前,建筑劳务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纳税,并且相关税款由建筑项目或者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那么问题来了,营改增后,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要拥有建筑施工资质,因而不能以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分公司身份出现;其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特别强调四流合一,需要保持高度的协调一致;同时也强调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进销项,而项目公司只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等问题,这就将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的身份摆在了纳税人面前:建筑施工企业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究竟是几个增值税纳税人呢?

【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五十多家分公司与项目公司,在当地国税局的要求下,全部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了,而总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要求总公司汇总全部分公司和项目公司的销项和进项,在扣除在各地预缴的税款之后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的各个分公司与总公司均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请问公司究竟是以总公司为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还是以各个分公司以及项目公司为单位,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呢?

【政策法规】

【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同时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综合上述的所有规定,不难看出,不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只要从事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第(二)项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其间也未强调要求纳税人是法人单位.也就是说企业内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分支机构与项目部等,只要符合纳税人的条件,并且满足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那么就可以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法分析得出结论:建筑施工企业的总公司以及所属于分公司、办理了(注册)税务登记的项目公司,都应当作为相互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了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建筑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从这可以看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非企业性单位(事业单位等)才可以申请获得建筑施工的资质.另外,无论法人企业还是非企业性单位,拥有与其承接工程相对应的建筑业务资质都是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的一个基本前提,否则,就属于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了.

【本集结论】在建筑法上,只有获得了法人单位才能够开展建筑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分包合同主体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是拥有建筑施工资质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下属的不具有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项目公司等都不是完全意义的建筑合同的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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